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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14 | 来源: 新新新默存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方英(1912-1973),摄于1962年,时年五十。
1945年抗战胜利前后,由于战乱、政权更替和世事变迁,黄尔恒在苏州与两房太太同居的多子女家庭逐渐解体,未成年的孩子们全然不知自己会被命运的巨掌拨到哪个角落。
抗战胜利前,黄尔恒已离开汪伪时期的警察部门,失业数年。孩子们接连出世,经济上无法支撑。据黄辰回忆,父亲这时让他在砀山与张氏所育的长女黄碧云来到苏州,嫁给了一位财务官员李德普。但战后货币贬值,大家庭聚居一处已难以为继。大概在1947年,黄家位于苏州十梓街和五卅路交汇处西北角的两进院住宅卖掉,方妈和张妈分两处居住。方妈带着黄政、黄辰和黄强三个男孩住到五申弄的房子里。从1945年开始,先后出生的三个孩子都送给了其他家庭收养,这里先说方妈和她的儿女们。
1947年,黄尔恒与方英的女儿志琴出生,大约周岁时,她被送到姨母家,此后从姨父杨忆春改姓杨。
姨母是方英的姐姐,家在方英的老家昆山。此时家里已有独子杨志衡,志琴喊他大哥,他比志琴年长十八岁。
志琴保存了三页文字材料,其中说明了她亲生母亲的经历和她到杨家的情形。
第一份材料有两页,写于1971年9月23日。志琴在“文革”期间高中毕业,1968年下乡插队务农,到这年已有四年之久。1971年,知青第一次有机会上调工作;这意味着摆脱农民身份,得到一份固定收入。
在那个时代,志琴属于所谓“可以教育好的子女”——这个说法是给“黑五类”子女的一个政策性标签,意思是如果思想、劳动表现好,可以得到与“红五类”子女同样的待遇。志琴的养父,此时的身份是劳改释放犯,这对子女来说,几乎断绝了他们的前程。如果不填养父,她又该如何填写生父生母的情况?大哥杨志衡,时任苏州二中教师,他写了如下文字,作为志琴家庭出身和社会关系证明。这段文字上加盖了苏州二中的公章,以示情况属实。
关于方英和黄曙东(方英丈夫)的情况
方英最早跟随其丈夫住在南京,黄曙东当时在南京警察训练的机关里工作(系汪伪时期),是教官一类工作。抗战胜利后不工作迁居苏州(迁居在胜利前或后记不清),当时有四个孩子,二男二女,大女儿在解放后不久病逝,小女儿杨志琴年仅周岁给我家抚养。原因在于经济较困难,也由于我并无兄弟姊妹,所以剩下两个男孩。解放后方英与黄曙东离婚,当时方英在乐群社做管理工作,以收入抚养孩子。以后这个教堂由于开支不够退去一部分职员,方英也被退出。以后一直在做保姆,最后在苏州工专一个教师家当保姆。由于工专迁校西安,所以随同前去西安。以后又转到陕工大一教师家当保姆,两个孩子大的一个在大约1956年由政府分派到新疆,以后经过短期训练后当小教。小的一个由于哥哥的关系,随后也到新疆,在岸泉县红旗公社参加劳动。杨志琴到我家后,生活一直由我负担,我来苏工作后,也带来苏州,直到68年下乡插队劳动。
(注)离婚时间大约在解放后不久,(可能在51年),那时黄曙东还有一个小老婆,他们二人另住一处,生活上基本上互不负担。另外听说黄在老家徐州还有一个妻子并有孩子,这孩子一段时间与方英住在一起,解放后这孩子参军去的,以后情况不知。
杨志衡
1971.9.23
以上材料系杨志衡老师所反映,供参考。
苏州市第二中学革命委员会(公章)7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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