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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16 | 來源: 大聲思考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在此出現了生成式人工智能和作者身份的討論。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輸出並不是人類作者的產物。因而,雖然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能夠產生新的(也許是新穎的)表達作品,但它們不符合《版權法》的保護條件,因為它們缺乏人類作者和人類原創性。任何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輸出都立即進入公有領域。[12]直到最近,才有人聲稱計算機系統可以擁有作者身份。
此壹問題將構成人工智能版權的棘手之處,但計算機是否能成為作者的問題與《版權法》的目的無關。如前所述,版權法的目標是激勵創作有益於公眾的作品,而不是獎勵作者。然而,隨著人類和機器創作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必須重新評估版權政策的手段/目標。如果人工智能系統能夠生產有市場價值的作品,那麼“獎勵”就應該隨著效益而來,而不論是否有人類作者存在。與其以創作權為始點和終點,版權原則必須發展,以最大限度地促進公眾獲得創造力的機會,無論是誰或什麼成為作者。
歷史上看,廣播、電影和唱片的影響,促使美國國會在行業游說之後重寫了市場規則,以有利於已經根深蒂固的市場參與者,進壹步實現與行業相關的結構目標。同樣,互聯網出現之後,版權法也必須進行重大調整,以應對技術進步以及新表達媒介的發明。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幫助主要的內容產業和新興的互聯網公司順利過渡到數字時代。它的重大妥協——為互聯網中介提供有限的責任免除,被視為擴大在線訪問版權作品,同時遏制未經授權分發的主要機制。避風港(safe harbor)條款改變了在線服務提供商的責任格局。[13]
同樣的,討論生成式AI的版權問題,也離不開競爭邏輯與產業邏輯,這在互聯網發展史上屢見不鮮,也即,新的生產方式通過低成本技術手段,打破現有的保護或約束生產要素的規則,要求建立新規則以便更高效地使用要素,從而帶來了要素的價值、生產和分配結構的變動。版權過去、現在和將來都是壹種以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藝的方式推進特定產業政策的手段。
有關人工智能版權發展的幾點預測
討論了AI與版權的核心法律問題之後,我們可以對AI版權的未來發展趨勢作出預測。
(壹)地緣政治可能壓倒版權保護
當前,無論在中國、美國還是歐洲,AI均已被視為大國的核心國家利益。它是21世紀的戰略推動者,是軍事破壞和地緣政治競爭的下壹個領域。人們普遍認為,以巨大的經濟和安全利益為理由的技術創新競賽,有可能令早期采用者成為下壹個全球領導者。
這就是為什麼DeepSeek R1的發布引發了全球AI競爭格局的連鎖反應。硅谷甚至有投資者將 R1的發布形容為“斯普特尼克時刻”(Sputnik moment),暗指其對美國AI領先地位的沖擊,類似於冷戰時期蘇聯成功發射人類第壹顆人造衛星“斯普特尼克”時對美國的震撼。[14]
從美國的情況看,它不會讓版權訴訟阻礙國內AI發展,尤其是在中國加速推進的情況下。如果基於版權材料訓練的AI模型顯示出明顯更強的能力,政策制定者可能會推動法律豁免,以保護AI公司免於版權責任,就像過去為科技公司提供的保護(例如 DMCA避風港、有關互聯網平台的第230條規定)。
與此同時,歐盟通過《人工智能法案》(AI Act)采取了更嚴格的方式,旨在根據風險等級規范人工智能系統的使用,體現出對以人為本和負責任的人工智能發展的承諾。這可能有助於緩解大國競爭。但如果歐盟的人工智能領導力僅限於提供道德指導方針,而不是在資金、研究和公私合作方面領先,歐盟就有可能陷入空洞的言辭,而它的過度監管則可能會阻礙創新和商業化。-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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