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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2-23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加元走勢 | 字體: 小 中 大
加西網編譯報道:據BC省民事糾紛解決法庭稱,壹名司機因駕駛租賃車輛時“超速行駛”而被勒令支付 1000 加元的罰款。

上周伍再網上公布的壹項決定顯示,Rod Julazadeah 於 2024 年夏季從溫哥華 U-Save 汽車租賃公司租了壹輛 2022 款雪佛蘭 Camaro。
該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索賠,要求賠償違約損失,並指出司機在租用跑車時簽署了壹份文件。
仲裁庭副主席凱特·坎貝爾(Kate Campbell)在裁決書中寫道:“合同中包含壹個名為‘性能租賃’的附加頁。該頁指出,車輛配備了 GPS 追蹤設備,用於監控高風險駕駛行為,包括超速行駛。該頁還指出,此類行為將被記錄,駕駛員每次違規將被處以 1000 加元的罰款,外加損害賠償”。
該公司提交了壹張儀表盤顯示屏的圖片,顯示該車輛的最高行駛速度為 211 公裡/小時。
Julazadeah辯稱,該圖像細節不足,無法作為他在租車期間超速的證據,但法庭駁回了這壹說法,主要依據是時間戳。
鑒於速度記錄是在車輛歸還給租車公司之前進行的,法庭認定Julazadeah極有可能以211公裡/小時的速度駕駛該車輛。
司機還辯稱,合同條款過於模糊,無法執行,因為“速度”和“過度”都沒有明確定義。
法庭再次駁回了這壹請求。
坎貝爾寫道:“我認為時速211公裡客觀上屬於高速駕駛。這是因為它遠遠高於加拿大任何法定限速”。
Julazadeah為自己不應該支付罰款提出的最後壹個理由是,私人企業無權對超速駕駛者處以罰款,他認為只有當局才能施加此類處罰。
不過坎貝爾發現,這 1000 加元並不是因違反超速法規而繳納的罰款,而是該公司有權征收的費用。
根據判決,雖然租賃公司無權向“違反合同的人”收取費用,但它有權在租賃合同中加入所謂的“違約賠償條款”。
坎貝爾寫道:“違約賠償金旨在補償那些難以計算的經濟損失”。
“我承認合同中規定的高風險駕駛行為,包括超速行駛、急轉彎、快速加速和減速,可能會對車輛造成過度磨損和損壞,而這些磨損和損壞並非立竿見影”。
因此,Julazadeah被責令向該公司支付 1000 加元的賠償金,外加 125 加元的法庭費用補償。-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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