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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09 | 來源: 加西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法庭認為租客是在11月底之前自願搬離的。基於此,法庭認為租客無權獲得11月份任何房租的退款。
租客 RN還提出了另壹項索賠,稱她於10月6日花費27.74加元購買了壹把房鎖。她聲稱房東 RH 在11月6日或7日未經允許進入她的房間時損壞了這把鎖。然而,她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她的說法。她還聲稱,由於房東RH闖入了她的房間,她現在返回住所已經不安全了。
法庭駁回了該項索賠,因為“闖入”事件發生在租客自願離開之後。
房東 RH 無法證明他有權保留保證金的任何理由,因此法庭命令他退還保證金。
最終,法庭判房東 RH 向租客 RN 支付 467.75 加元,其中包括本金和利息。- 地產及投資版面的文章僅供參考,不作為投資建議。投資有風險,入市請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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