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3-17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劉逸星表示,壹些早期的投資者不排除有獲利的可能性。此外,幫梅向榮融資的業務員或他的緊密合伙人等,也有可能獲得了可觀的提成。“但隨著近年來梅向榮家族相關產業出現問題,更多的投資人會蒙受損失。”
3月14日,孫英告訴李秀蘭,梅亞萍通過代理人轉達了壹個解決方案稱,要分10年時間分期還清他們的投資。但業務員們沒有同意該方案。
目前,盈科律所已與梅向榮“割席”。在律所官網上,創始人介紹中已去掉梅向榮的名字。3月10日,盈科全球董事會會議完成了董事會換屆,李景武當選為新壹屆盈科全球董事會主任,梅向榮卸任。
在換帥之外,盈科律所近日的壹個動作也受到關注:3月2日,北京市司法局發布關於批准盈科律所變更組織形式的決定,批准該所組織形式由普通合伙律所變更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所。
關於變更前後的差異,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接受媒體采訪時稱,普通合伙與特殊的普通合伙兩種形式都是合伙做生意,但在“扛債”的規則上有個關鍵分水嶺。普通合伙是壹條繩上的螞蚱,如果律所需要賠錢,債主可以找任何壹位合伙人要求還債。還完之後,這個合伙人再自己去找那個惹事的合伙人追償。特殊的普通合伙是誰的過錯誰扛,但“公債”壹起還。
不過,即便梅向榮的家族企業才是涉事公司,劉逸星強調,大量融資資金直接流向了盈科律所,很多投資人也是看重盈科律所的品牌影響力,才有投資行為。
今後相關部門如何加強對律所、律師的監管也受到熱議。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律師法已規定律所不得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並且規定有相應的罰則。從這點看,在規則層面不存在監管盲區。至於在執法實務層面,是否存在監管不到位問題,目前根據可公開了解到的信息,尚無法作出判斷。另外,律師法及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均未絕對禁止律師個人投資其他產業。
劉桂明則提到了對律所財務的監管問題。他認為,現在司法部門和律師協會往往注重對律所辦案紀律等方面的管理,對律所內部是否存在財務違規等問題監管不足。“今後還需促使律所在各方面規范化發展。”
此次事件發生後,盈科律所創始人、名譽主任郝惠珍在壹次會議上提道:“法治建設已上升為國家戰略,律師行業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合規執業不僅是行業生存發展的底線,更是踐行法治責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