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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0 | 來源: 冷杉RECORD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左德起關注到了該起事件。在他看來,第柒條賦予了法院對於電子設備管控的自由裁量權。他在《上海法治報》發表評論稱,庭審信息傳播若缺乏規范,極易被斷章取義地解讀,甚至可能引發不實輿情,幹擾案件正常審理。因此,法院加強對信息出口的管控有其合理出發點。
但左德起同樣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該規定的適用出現了偏差。由於公開開庭審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的電子設備管理規定模糊,容易引發公眾質疑——“既然公開審理,緣何禁止使用電子設備?”
朱凱曾在浙江省某法院刑事審判法庭工作過10年,擔任過刑事審判法庭法官,也參加過大量刑事案件的審理工作。在他看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明確規定,禁止在庭審過程中私自錄音錄像或拍照,也不允許私自通過互聯網傳播庭審活動。禁止的對象當然包括律師。這壹點是共識,沒有爭議。上述禁止性規定,必然有其合理性,例如保護當事人隱私、國家秘密,避免引發負面影響等等。
至於《規范庭審秩序通知》第柒條,目的也是防止有人私自錄音、錄像、拍照、傳播庭審活動。其背後的原因在於,當前電子設備種類繁多、功能多樣,法庭工作人員很難逐壹確認每台電子設備是否開啟了隱秘錄音或網絡直播功能。
也因此,對於重大敏感案件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采取了從源頭上封堵風險的辦法。
困境
然而,在律師們看來,限制攜帶個人電腦進入法庭,確實給他們帶來了實打實的困難。
北京華壹律師事務所金宏偉律師說,《規范庭審秩序通知》發布之前,他在湖南、湖北、廣西等多地都遭遇過類似情況。當時法院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幹規定》第拾伍條: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任何人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不得對庭審錄音錄像進行拍錄、復制、刪除和遷移。行為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為了禁止錄音錄像,就直接把這些設備全部擋在了法庭外。”他說。
在金宏偉看來,這種做法是對律師充分行使辯護權的侵犯。對於近日李仁鈥等律師遇到的情況,他認為,這是對有關文件的擴大化理解。“首先,《規范庭審秩序通知》只指出了,對於重大敏感案件,在原則上禁止律師攜帶個人電腦,而鄂城區人民法院‘壹刀切’地全面禁止。其次,所謂‘重大敏感’並非嚴肅的‘法言法語’,並沒有提供壹個清晰的邊界。”
“如果地方法院把任何可能引發輿情的事件,都以‘重大敏感案件’為由,禁止律師在庭審中使用個人電腦。那這可能引發某種趨勢。”金宏偉告訴《鳳凰周刊》,這也是他最擔心的事。
朱凱也認為,《規范庭審秩序通知》中的相關規定有“矯枉過正之嫌”。“律師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使用電腦等電子設備,很多時候是工作中必需的。”他指出,特別是在涉黑涉惡等復雜案件中,卷宗材料動輒幾千頁、幾萬頁,有的電子數據需要當庭展示,使用紙質材料顯然是不便的,甚至是行不通的。
鄂城區法院門口。
而在前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講師、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彭夫看來,《規范庭審秩序通知》對法院系統內部來講,確實存在約束效力。但該文件剝奪了公民的辯護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拾肆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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