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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0 | 來源: 冷杉RECORD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辯護權的行使,並不是說用嘴巴說或者是照紙念就叫辯護。”彭夫說,“辯護權需要有效行使。而有效行使的話,使用電腦應該是壹個基本保障。現在是信息時代,我無法想象當今社會還有什麼工作可以完全脫離互聯網、脫離電腦,這是不可能的。如果那樣,不就又回到刀耕火種的時代了嗎?”
他同時指出,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通知》中強調,“不得限制律師攜帶電腦等辦案必需的設備參加庭審”,“這樣來看,兩份‘通知’呈現出‘前後矛盾’的狀態。”
“當然,案件審理過程中,確實也存在律師對外公開庭審筆錄的狀況。這種狀況通常會造成輿情,給法院帶來壓力。”彭夫對《鳳凰周刊》分析,對引發輿情的擔心,是法院禁止律師攜帶個人電腦進入法庭的主要動機之壹。但是並不能因此就禁止律師攜帶電腦,這屬於有罪推定,也是“因噎廢食”。
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彭夫認為,法院此舉的成本和收益也不成正比,“法庭的目的是希望控辯雙方能夠充分發表意見,然後居中進行裁判。如果禁止攜帶個人電腦,讓控辯雙方無法充分發表意見,那就會違背法庭查明案件事實、公正裁判的初衷。”
按照這個邏輯,法院為防止律師偷錄案件審理過程,而犧牲掉法庭初衷,“是不合算的”。
就此問題,《鳳凰周刊》采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在他看來,《規范庭審秩序通知》並不是司法解釋,只能規范法院的工作,無法限制辯護律師的權利,“要想涉及到律師權利,在效力層級上至少需要是司法解釋”。
他進壹步強調,法院此舉,是對律師辯護權的剝奪或限制,“這屬於人為制造辯審沖突,‘毫無意義’。法庭紀律既然有嚴格規定,不得違規錄音錄像。那如果律師違反法庭紀律,可以按照法庭紀律的約束事後追責。不能因為擔心有人可能違規,就預先剝奪所有人正常工作的權利”。
共識
面對律師們的質疑,法院給出了替代性的方案,即讓律師使用法院提供的電腦開庭。但是,在律師們看來,這種舉措並不“解渴”。
2025年8月,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宗文參加壹則職務侵占、濫用職權案的庭審時,也有著相似遭遇。案件在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時,法院門口設置了壹則告示牌,印有《規范庭審秩序通知》第柒條中的相關內容。
立於某法院門口的通知牌。
作為替代方案,法院提供了壹台windows系統的筆記本電腦。曹宗文必須將個人電腦裡的工作文件拷貝到法院提供的U盤中,再接入這台專用設備,在庭審中使用。法院會在每天開完庭後對電腦進行密封。
開庭的六天時間裡,曹宗文壹直在和這台電腦磨合。
“操作系統和我習慣的完全不同。系統很慢,並且除了Word和WPS,沒有其他內置軟件。”曹宗文說,這大大降低了他的工作效率。
彭夫將這種替代方案比作乒乓球比賽:就像是要求壹名乒乓球運動員在場上,必須放棄自己常年磨合的球拍,轉而使用組委會統壹配發的、規格不壹的替代品,“電腦使用的系統、界面,以及文件存放位置的不同,都會影響到使用效果”。
彭夫說自己在庭審過程中,經常會打開諸多窗口——比如付費的專業閱卷軟件、法規庫和案例庫,其效率遠高於法院提供電腦中的軟件。此外,電腦上還有他熟悉的快捷指令、思維導圖等。其他多位律師也表示,壹旦被剝離了這些熟悉的工具,辦案效率將大打折扣。-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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