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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0 | 来源: 冷杉RECORD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而从法院的角度来看,这一动作或许是出于“保险”的无奈之举。
某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向《凤凰周刊》坦言,这类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规避风险”。虽然法庭规则严禁录音录像,但由于现代录音手段极度隐蔽,很难彻底杜绝。禁止一切个人电子设备进入法庭,虽然看上去是“一刀切”,但对于法院来说,这种方式确实更稳妥,更保险。
他进一步提到,每个正式开庭都有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申请后,可以查阅和复制音视频。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录音录像,不仅扰乱法庭秩序,而且没有必要。
朱凯观察到,《规范庭审秩序通知》实际上留了“口子”,“确有使用必要的,需经人民法院准许”。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确有必要使用电脑等办案需求,予以准许;而作为律师,也要为法院着想,尽量使用不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网络传播功能的电子设备,免除法院的后顾之忧。
“这其实涉及司法公开度的问题。”朱凯说,“人民法院一度非常强调司法公开,大力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活动,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在他看来,司法公开是大势所趋,法院应当顺势而为。
上述法官助理也谈到了他的观察。在他看来,律师和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大多受教于同一法学体系,有着共同的专业底色,“但是进入各个工作岗位后,往往受限于各自的岗位职责,容易陷入职业带来的固有立场,因而缺乏相互的理解。”他认为,法律共同体内部还是需要多沟通,“兼听则明,才能促进理解,避免诸如此类的‘辩审冲突’的发生。”
这种针对电脑的博弈,最终折射出的是辩审关系的微妙状态。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曾表示,“辩审冲突”本不应该发生。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是等边三角形的关系,法官居中裁判,对立对抗的是控辩双方(即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法官应该是调解人,是中立者。但现在,法官和律师成为了一对“怨偶”,产生了纠纷。
“这是一个很不正常的现象。”高贵君说。
他认为,“双方都有一定责任,但是主要责任还应该在法官,因为毕竟在辩审双方当中法官是处于强势地位,律师处于弱势地位。这种情况下,法官宽容一点、包容一下,可能使问题能够及时化解。”
具体到李仁钬等律师的遭遇,左德起认为,需要明确“重大敏感案件”法定认定标准,区分公开与不公开审理案件管控规则,完善技术与制度管控措施,建立庭审电子设备管控的事前告知、异议与审核机制。同时摒弃“一刀切”的简单思维模式,以“精细规制”取代“粗放禁止”,在借助技术手段与制度设计消解法院合理顾虑的同时,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司法之进步,需要在多元利益与权利的均衡协调中持续优化制度设计”。
这场关于电脑的博弈,最终以庭审顺延告终。
3月16日开庭前的最后一次沟通中,法院助理打电话称,法院已经备好专用电脑。开庭当天,在安检负责人、法官助理乃至审判长轮番出面沟通无果后,审判长宣布,由李仁钬等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案件庭审顺延至次日进行。3月17日,由于依旧沟通无果,法院宣布再次延期,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律师们并未止步。16日下午,他们前往鄂州市检察院和鄂州中院了相关材料,正式申请对鄂城区法院的相关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和修正。3月17日,《凤凰周刊》致电鄂城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对方拒绝对此事进行回应。
李仁钬判断,法院可能是想通过推迟开庭时间,促使他们最终接受不带个人电脑进入法庭。事实上,这种策略正在见效——3月17日,原本坚持立场的五位律师中,已有一人接受了这个结局,同意在不携带个人电脑的情况下进入法庭。-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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