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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2 | 來源: 文娛春秋Plus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迪麗熱巴 | 字體: 小 中 大
唐人書面回函拒絕解約。
2013年2月,雙方對簿公堂。
2013年中,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認定經紀合同是委托合同,基於雙方信賴,現在雙方已喪失信任基礎,援引《合同法》第410條,合同自林更新發函之日起解除,發函日之後接拍《痞子英雄》不算違約,並駁回唐人的訴訟請求。
2013年12月,上海中院贰審判決,明確將演藝經紀合同定性為“兼具委托、勞動、行紀、居間特征的混合合同”,排除了《合同法》410條,判定林更新的解約行為屬於違約,需要賠償公司損失195萬元。
這並不是壹個很大的數字,也沒有影響解約的結果,但是最對整個行業,卻有著裡程碑的意義。
從北京高院對竇驍案的判決,到上海中院對林更新案的終審,演藝經紀合同從此被司法實踐認定為混合合同。
所為混合合同,即司法認為,經紀合同不僅包含演出安排,還含商業運作、包裝推廣、著作權許可,各部分相互聯系、相互依存,構成完整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不能單方面解除,除非壹方根本性違約。
藝人從法律性質上,失去了任意解除的權利,也失去了想走就走的可能。
隨著經紀合同法律性質的變化,法院的判決自然也產生了變化,於是有了2015年的蔣勁夫案。
-訴訟解約也會敗訴的時代來臨-
2013年,蔣勁夫出演《軒轅劍天之痕》爆紅,隨後參演多部劇集和綜藝,成為壹線小生。2015年,蔣勁夫與唐人矛盾公開化,於9月發微博單方面解約。
雙方隨後進入訴訟程序。
蔣勁夫認為唐人妨礙其事業發展,並拖欠費用,資源分配不均,同時主張演藝經紀合同是委托合同,自己享有解除權。
2016年,法院壹審判決,駁回了蔣勁夫了訴求,判詞重點是:演藝經紀合同是混合合同,唐人沒有核心違約,藝人不能隨意單方面解除,蔣勁夫仍然需要繼續履行經紀合同,且須賠償唐人經濟損失200萬元。
2017年,贰審終審維持原判。
蔣勁夫不得不繼續做唐人旗下藝人。在此期間,喜天影視提前悄悄打理他的事務,但由於官司耽誤,加上合約在身,諸事不便,蔣勁夫已經失去了最好的發展機會。
2018年,法院對於金晨訴訟解約的案件,維持了壹樣的判罰:不予解約。
從竇驍的北京第壹案,到林更新的全國示范性贰審,到蔣勁夫的解約失敗,司法壹步步收緊了藝人解約。
根據2015–2020《中國藝人經紀合同糾紛司法裁判大數據報告》,藝人主張解除合約的案件,法院判決繼續履約的,占了20%以上。
在2015年以前,藝人申訴解約失敗的案例,幾乎為0,只有熊天平壹個孤例。
越來越多的藝人,即便打官司也無法解除合同,只能繼續履約,還面臨賠償和公司的雪藏。
界面新聞援引法律界共識報道:“過去的經紀合約官司通常都會判決解約,但是近幾年來不解約的判決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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