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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3 | 来源: 冰川思想库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直到3月21日,“梅姨”落网。至此媒体才发现,“梅姨”的真实样貌,与此前公布的模拟画像相似度还不到30%。
而且“梅姨”极为谨慎,从来不让人看她的身份证。虽说她曾跟人同居,但她“总是住两天就走,没有拍照片”。
可见她的谨慎与狡猾。如今,她的落网,也实在可以说是“苍天有眼,疏而不漏”。
令人稍感安慰的是,2024年“梅姨”参与拐卖的9个孩子已找到;2023年时,两名罪犯张维平、周容平被执行死刑。
02
“梅姨”刷屏之后,在舆论的印象里她早已是罪大恶极。但梳理一下她在多起拐卖儿童案中的角色,就能发现其中的问题也比较复杂。
“梅姨”不是负责拐卖的人贩子,她是联系买家和卖家的中间人。人贩子拐卖了儿童之后,通过她寻找买家;她也会询问人贩子,问“有没有小孩”。
她在利益链中也不占大头。据人贩子称,交易每一名儿童获得1.2万元左右的“抚养费”,他一般从中拿出1000元作为“介绍费”付给“梅姨”。
在媒体的报道中,有一位律师的分析很有意思:“梅姨”可能并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甚至有可能认为自己在做某种好事。
▲“梅姨案”中部分被拐的孩子(图/澎湃新闻记者 朱远祥摄)
当然,说“梅姨”她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没概念,也很难令人信服,毕竟她的反侦查意识,显然不是“一无所知”能解释的。
但她的角色,确实是一种“灰色中介”。她不直接实施拐卖行为,她只是帮助一些家庭寻找卖家。律师所说的“她不认为自己是在犯罪”,或许也有根据,她不用直面那种残忍的拐卖行径,只做“生意”的连接。
也就是说,“梅姨”能够存在的前提,恰恰是因为有买方存在,没有买方,就没有“梅姨”。
而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拐卖儿童往往重在惩戒“拐卖”一方,而“买家”往往惩罚不重。同时中间人也可能被减轻处罚。
比如另一起引发举国关注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余华英本人被判处了死刑,中间人王某付虽也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但因为其年龄太大,余华英落网时王某付已经90多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王某付并未受到真正的法律惩处。
虽说这是因为中间人年纪大,但相比于主犯余华英的死刑,这多少让人有点意难平。
03
关于“买拐同罪”,近些年早已不乏讨论。
其实早在十多年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原第六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被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明确了“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入刑”的原则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从宽处理 。
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相比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最高可判死刑,差距仍然巨大。
而即便最高可判三年,在现实中也不算普遍。有媒体梳理了400份判决书,大部分案件对于收买方的刑罚较低,在一年或一年以内,出现缓刑的情况占大多数,涉及文书310份,约占71.7%。-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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