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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3 | 来源: 冰川思想库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而在社会认知中,买方之责更多的时候也会被直接忽略,乃至会被“亲切”地称呼为“养父母”。
比如前些年有几起富豪之子被拐之后寻亲成功,引发了巨大的关注。其中一位叫谢×男,有自媒体甚至说他寻亲成功之后急着答应改户口,拒谈养父母,说他“忘恩负义”。
另一位寻亲成功的解×帅同样如此,在报道中仅仅提到“养父母早逝,一直跟着爷爷奶奶长大”。至于期间的曲折,媒体多是一笔带过,似乎都不值一提。
正因为如此,一直有人呼吁“买拐同罪”。比如号称“网络打拐第一人”的邓飞认为,现在打拐的最大困难在于,社会对买孩子的人宽容甚至同情。因此,必须要呼吁、推动“买拐同罪”,只有消除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遏止拐卖儿童的罪恶。
罗翔教授也曾在个人账号发文称,在共同对向犯的情况下,所对向的双方刑罚基本上是相似的,买枪卖枪同罪同罚,出售假币购买假币同罪同罚,很少有哪种共同对向犯的刑罚像买人和卖人一样失衡,它的法理在逻辑上很难得到说明。
图/图虫创意
当然,也有相反的意见。比如有观点认为,差异化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分化瓦解收买方和拐卖方之间的“攻守同盟”,有利于侦破与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对收买方予以较轻处罚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被拐卖儿童在收买人处生活的时间显然长于在拐卖人处的时间,如果对收买人设置更重的刑罚,将使收买人处于恐惧与担忧状态,继而影响儿童的权益保护与健康成长。
说白了,这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观点。既然拐卖已经发生,那么为了减轻买方对解救的阻碍,保障被拐儿童的成长,那么就先“网开一面”。
而且拐卖儿童案在现实中确实比较复杂,一些买方对被拐儿童也可谓是尽心尽力地养育,哪怕有些人不愿意承认,但这也是某种“亲情”的羁绊,很难轻易切割。
比如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中的当事人、被拐女子杨妞花,就非常感激聋哑养父的养育。杨妞花曾表示,“奶奶偷偷去买了我,我爹带我去退给中间人,但是人家不干,没退掉,只能又把我领回来了”。在这种情况下,要严格按照法条追究“买拐者”的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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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无论是否尽心养育,罪恶的源头就是买方。所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正是买方的存在,才会出现“梅姨”,这个人口贩卖的生意才能够成立。
“梅姨”已经被捕,从现有信息看,她恐怕很难逃脱刑罚。已经有法律人士解释,“哪怕只实施了接送、中转、介绍贩卖的行为,只要参与了拐卖链条的任何一环,就构成拐卖儿童罪,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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