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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3 | 來源: 呦呦鹿鳴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修改後的現行《刑法》第贰百叁拾柒條全文如下: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伍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伍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伍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伍年以上有期徒刑:
(壹)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贰)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叁)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肆)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小君15歲,在法律意義上屬於未成年人,但是不是屬於《刑法》上的“兒童”呢?壹般來說,刑法上的兒童是14歲以下。所以,不屬於兒童。
那麼,適用小君案的,就是前面兩款。
如果是用第壹款,刑期是伍年以下,那麼,考慮到這位教導員令人發指的犯罪行為本身,考慮到公權力失范、敗壞公安形象的犯罪地點,從重處罰,就應該就是伍年以及接近伍年,而不應該兩年九個月。
如果是用第贰款,這位教導員的行為是否屬於“有其他惡劣情節”?如果有,應判伍年以上。
既然是要從重處罰,是什麼原因,不判伍年而判兩年九個月呢?
作為對比,前幾年我印象中,有作者因為寫小黃文犯“傳播淫穢作品牟利罪”被判10年的。難道李某的行為,不比寫小黃文嚴重?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現實中竟然發生如此這般比奇幻小說更加變態的故事情節?我已經不知道該怎麼表達了,不知道該說什麼了,千言萬語兩句話:
第壹、壹審判決書判罰太輕,建議糾正。
第贰、涉案系統應采取強力措施,杜絕小君案再次發生。
呦呦鹿鳴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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