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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4 | 來源: 知識分子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以英國為例,與健康監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危害物質控制規程2002》和《勞動健康與安全管理條例1999》,把受雇於特定危害行業勞工的定期體檢視為雇主的壹般責任。壹旦確認特定工作場所的勞工需要進行職業健康監護,只要有接觸危險因素的個體,就需要持續跟蹤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特殊崗位從業人員的職業健康記錄要求保存50年,以便研究不良職業暴露的長期健康影響。在尚未確定健康損害是否是由於接觸某種因素所致的情況下,需提高對疑似病例的檢查頻率,便於壹些嚴重疾病的早期診斷,如癌症。由於法律法規相對健全,科研人員壹旦出現可能與職業暴露有關的體征或疾病,可以通過分析個人和群體的職業健康記錄,判斷身體損害是否與職業暴露相關,可見健康監護機制對於界定身體損害的法律責任很有幫助。”
研究機構和高校應該為學生和員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機構在這方面負有道德、法律和經濟責任,這壹點應該是所有人的共識,當前,科研機構和高校追求科研成果的同時,也應該為科研人員營造安全的的科研環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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