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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3-25 | 來源: 呦呦鹿鳴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但是,當時警方調查是嚴肅的,陳長春的罪行還是敗露了。他畏罪潛逃,近叁年後,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抓捕歸案。
這個案件到這裡,是壹個積極的司法故事。
但是,到了審判階段,意外在周寧縣法院出現了。周寧縣法院壹審認為,陳長春犯強奸罪、妨害作證罪,“但被告人陳長春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實施奸淫,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兩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
判罰之輕,理由之詭異,令時人震驚。當時的周寧,是國家級貧困縣,也是福建省海拔最高的縣,恰好是處在吏治敗壞、正被上級整頓的階段:該縣原縣委書記林龍飛,被當地幹部群眾稱為“叁光書記”,即“官位賣光、財政的錢花光、看中的女人搞光”,此後因涉嫌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受審。該縣原縣長孫某道德敗壞,和同住壹樓的縣紀檢委書記的妻子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此外,該縣還有兩名副縣長及10多名科局長因涉嫌受賄罪、貪污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等,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地司法機關壹些幹部也義憤填膺,拍案而起,認為本案應該重判。因為陳長春利用司法人員職務之便強奸當事人,而受害人還是未成年。
這個案件被《中國青年報》注意到並報道,壹時輿論大起,福建省和寧德市政法部門派人前往周寧縣調查此案。經檢方抗訴,2004年3月,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贰審判決:陳長春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
壹審3年,贰審12年。走回正軌。
與此同時,壹審審判長阮金鍾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刑事拘留,後被判刑。
當時,中國青年報、中央電視台等媒體持續追蹤,也發現了匪夷所思的案後細節。
比如,這個案件的壹審判決並非由阮金鍾決定的,而是由周寧縣8人審判委員會討論後壹致同意的。但討論本案時,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的8名成員沒有壹個人帶《刑法》進行法條對照。當阮金鍾在審判委員會上提出“被告人陳長春在實施強奸過程中,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實施奸淫,可酌情從輕處罰”時,個別人甚至認為,這個情節在壹定意義上可視為“強奸未遂”。
簡直荒天下之大謬,離天下之大譜。
記者采訪了8名審判委員會成員中的6位,除刑庭庭長阮金鍾外,其他5人都聲稱自己沒有從事刑事審判的司法背景,對刑法不熟悉。而且絕大多數成員都沒有參與旁聽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
周寧縣人民法院當時分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陳木森說,他是在看了媒體的報道後才知道辦錯案的。他認為,就這起案件來說,“新聞媒體的法律水平比周寧法院的法官高”。
相比贰拾多年前的陳長春案,今天我們在面對小君案時,還有壹個尷尬的問題:所有媒體都不公布教導員的名字,把他“保護”起來了。
我認為,這不正常。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接受社會監督是當然之義。其中,強奸案、猥褻案、未成年案,確實屬於隱私案件,壹些信息不宜向社會披露,但這些案件不宜披露的目的,是保護受害人、未成年人,而不是保護作惡者。媒體把所有信息,包括被告的信息也隱藏起來,偏離了隱私保護的本意。
所以,本文要公開本案被告人的名字:李豐玲。本案也應稱為“李豐玲性侵案”(我這裡沒有用“強制猥褻案”)。
根據2020年7月壹篇題為《民警李豐玲:尖峰上的英雄夢》的宣傳報道,李豐玲2010年從警校畢業後到派出所工作。
我剛剛也與受害人小君的父親通過話,他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處理,不方便對外透露更多細節。我能理解他身在其中的顧忌。
李豐玲性侵案惡劣之處至少有肆:壹是犯罪者身份惡劣,李豐玲是派出所教導員,且直接用職權脅迫受害者;贰是犯罪場所惡劣,在作為執法場所的派出所辦公室內;叁是犯罪手段惡劣,SZQ侵入口腔;肆是犯罪後果惡劣,直接導致未成年的受害者自殘、離家出走,造成嚴重的精神傷害。
應從重判決。
如今要加上第伍條惡劣:壹審判決過輕,直接傷害了司法公信力,社會影響惡劣。
本案將走向何方?害群之馬能不能得到公正的處罰?相關方面能否意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糾正?我們將盡量保持關注。-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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