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3-30 | 來源: 澎湃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這兩天,“李榮浩正面剛單依純”登上熱搜,起因是李榮浩公開指控單依純在商業演唱會中未經授權演唱其原創作品《李白》。
事件壹爆發即引發網絡嘩然。據李榮浩公開的音著協確認郵件顯示,單依純方曾就該歌曲演唱申請授權,但已被明確拒絕。3月28日,單依純仍在深圳演唱會現場演唱該曲。事後單依純致歉稱版權事宜由主辦方負責,自身未核實細節。3月30日凌晨,單依純巡演聯合主辦方北京百沐娛樂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闊景音樂(成都)有限公司發布致歉信,承認版權審核存在疏漏,已叫停後續場次《李白》表演,並向各方致歉。
圍繞本次事件,南方+記者就侵權事實如何認定、改編算不算侵權、如何索賠等焦點問題采訪專家律師。
焦點1:是否侵權,責任如何劃分?
本次事件最大的焦點就是侵權事實的認定,從專家和律師的反饋來看,這壹焦點並不存在爭議。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指出,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權利。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徐瑄認為,在商業演出未獲得許可演唱他人作品,已經構成侵權。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蔡佳峻補充道,音著協出具的“未授權”確認郵件,是證明侵權事實的關鍵證據,可直接作為侵權認定依據。
主辦方致歉並承擔責任,單依純本人是否可免責?雙方責任該如何切割?
對此,蔡佳峻認為,主辦方致歉並承擔責任不能免除單依純的法律責任。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同樣負有取得授權的義務。單依純方曾主動聯系授權並被明確婉拒,作為專業表演者,其理應進壹步核實授權情況,卻未履行審慎核查義務,屬於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的重大過失。
“主辦方與單依純對外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主辦方致歉擔責不能對抗著作權人,雙方僅可在內部按照約定劃分責任。”他說。
焦點2:改編算不算侵權?
南方+記者留意到,此次演唱中,單依純對歌曲進行了改編,這種未經授權的改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對此,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知識產權事務部副主任溫彥說,根據著作權法,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也是屬於著作權范圍,“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無論改編程度大小,依然是侵權行為”。
如此看來,如果“改編”並未形成新作品的,則仍屬於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還有另壹種情況,如果通過改編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根據著作權法,也是同樣需要“取得該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值得壹提的是,對於單依純的改編是否被認定為“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李榮浩本人對此持否定意見。
焦點3:如何索賠?
杜絕“演唱會上想唱就唱”,懲罰是必要的壹環。溫彥指出,如果該事件最終成訟,從此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壹般會從著作權保護角度出發,綜合侵權行為發生頻次、演員及作品知名度、演唱會規模及票價等因素,酌定演出侵權賠償數額。
對於本次糾紛,李榮浩明確表示不需要經濟賠償,還能主張什麼權利?
蔡佳峻說,李榮浩公開聲明不需要賠償,在法律上屬於自願放棄經濟賠償的請求權,但侵權事實依然成立,侵權責任也不會被豁免,“著作權人完全可以只放棄經濟賠償,同時繼續要求對方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也可以請求著作權管理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焦點4:如何避免侵權?
商業演出應該如何規范授權與合作,從源頭避免類似侵權事件發生?
在商業演唱會上使用音樂或表演他人的作品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蔡佳峻介紹,具體來說,合法的授權流程包含叁個核心環節——
首先,明確版權歸屬,即需明確表演作品的詞曲著作權人身份及權利歸屬。表演者若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需要確認歌曲的詞、曲作者分別是誰,當前的權利管理方是哪家機構。該環節通常通過音著協或直接聯系權利人及其代理公司進行查詢。
其次,申請授權許可。表演者可以聯系著作權人或其指定的版權代理公司協商簽署詳細的授權合同,同時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授權。
最後,被許可方應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並獲取授權證明。
“本次事件對行業的警示在於,演出主辦方與歌手均不能將版權歸屬確認與授權完全交由對方而放棄監督。”蔡佳峻說,從源頭避免侵權的關鍵在於建立“雙重核驗機制”:合同層面,主辦方與歌手應在演出協議中明確約定版權清責方及違約責任;執行層面,表演者或者表演組織者任何壹方在演出前都必須親自核驗授權文件原件,而非僅依賴口頭承諾或第叁方轉述,切實履行表演者的義務,不得抱有僥幸心理。杜絕“先唱再說”“被拒仍唱”的僥幸心理,從流程和責任上徹底堵住侵權漏洞。
來源:李乾、杜瑋淦/南方+客戶端-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