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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01 | 來源: 楚楚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因為如果按這個答復,史玉輝前面的國家賠償,賠的是她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批准逮捕、被羈押821天所造成的人身自由損害。後面突然重新立案的,是“騙取銀行貸款”。
這兩個在法律形式上,顯然不是同壹個罪名,後案也並不是基於她被羈押821天期間那個同壹追訴決定的簡單恢復,而是把涉黑案卷裡的另壹個舊問題重新單獨激活。
那麼問題就來了:如果不是同壹案件、不是同壹事實基礎,僅僅因為辦案機關又從舊案卷裡翻出另壹條線索,就能直接中止原來的國家賠償,這到底合不合法?
從嚴格法理上講,這是當前輿論和法學界質疑最大的點。因為最高檢自己公開答復過:不同案件原則上不應當然觸發第46條的中止或撤銷機制。換句話說,史玉輝案之所以讓人覺得“程序合法但直覺不對”,不是因為大家不懂法,而是因為連現有公開的檢察實務口徑,都未必完全支持這種中止方式。
當然,辦案機關也可能會有其他解釋?它們可能會說:這不是“完全不同的案”,而是同壹涉黑案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同壹組經濟事實延伸;雖然罪名不同,但在偵查鏈條上屬於同壹整體案件的分支,或者至少屬於同壹事實簇,因此可以中止。
這就是中國很多程序爭議裡最典型的模糊地帶:法律條文寫得像規則,實際運行時卻常常依賴“案由包裝”和“事實歸類”的解釋權。
而解釋權在哪?在公檢法系統內部。所以當壹個人已經拿到了不起訴決定、拿到了賠償決定,制度到底有沒有壹套真正獨立、外部可審查的機制,來阻止辦案機關在賠償節點上用“另案”重新把門關上?
叁、那份“法院已認定不構成犯罪”的判決書,到底意味著什麼?
另壹個焦點,是那份所謂“法院已經認定2000萬貸款不構成犯罪”的判決書,到底能不能坐實。目前最直接的說法是:這份判決書的存在,高度可信,且基本可以視為真實存在;但普通公眾暫時拿不到完整公開文本。
為什麼這麼說?
第壹,多個公開報道,包括大象新聞的深度采訪,都直接進行報道,不是泛泛壹句“法院說沒罪”,而是明確到“海南省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寫明,相關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規定,但不構成犯罪,終審維持原判”。
第贰,這類涉黑、重大復雜經濟犯罪案件,判決書不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完整公開,本身並不稀奇。尤其是涉黑、涉惡、重大組織犯罪、涉及大量同案犯、證人保護、偵查細節敏感等案件,公開率本來就低。所以“搜不到”不等於“不存在”。這點必須講清楚。
第叁,也是最關鍵的:如果辦案機關內部真的完全沒有這份生效判決,警方不可能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只說“材料是檢察院移交的,我們依法核查”,而不直接否認“法院曾認定不構成犯罪”這個說法。現在它沒有正面否認,至少說明這部分不是虛構的。
從嚴格法律上說,警方仍有理由:
“以前法院評價的是A、B、C幾名被告及當時送審的事實結構;現在我們針對史玉輝掌握了新的主觀故意證據、角色分工證據、材料形成過程證據,因此是新的偵查對象和新的證據體系。”
你看,這就是中國刑事程序裡最令人無力的地方:明明社會公眾能看出這是“舊事重提”,但只要公權力說‘我現在的證據結構不同’,你就很難在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反駁。
肆、這不是孤例,更不是簡單的“警方又查了壹下”
如果只把史玉輝案,理解成“壹個地方公安在國家賠償前夜突然重啟舊案”,那其實也就是個案,不影響全局。真正值得警惕的是,這類事情之所以會引發巨大爭議,不只是因為看起來“太巧了”,而是因為它確實踩中了中國國家賠償制度裡最容易被程序化利用的壹道口子:前案已經進入賠償程序,但辦案機關又以“另案”“新線索”“重新立案”把賠償按下暫停鍵。
先說結論:公開檢索范圍內,像史玉輝這樣“賠償決定已經作出或剛啟動,緊接著被另案立案、重新羈押或至少以新案影響賠償進程”的完整同結構案例並非個列,制度上這種操作空間是真實存在的,而且最高檢自己的公開答復,已經明確承認“另案”並不當然阻斷國家賠償。
最關鍵的壹份材料,不是媒體報道,而是最高檢公開發布在檢答網上的答復《撤銷國家賠償決定是否必須基於同壹案件》。這份答復討論的就是壹個高度相似的實務問題:張某某前案已經撤回起訴,並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後來公安又以“妨害作證罪”另立新案,並最終判了有罪,那麼原來的國家賠償是不是當然要撤銷?最高檢專家組給出的結論很清楚:不當然撤銷。理由也非常關鍵——雖然是同壹事情經過,但屬於兩個犯罪事實、兩個案件,只要引發原賠償的那部分事實基礎沒有改變,就不符合《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第46條所說的那種“重新立案後當然中止、終結甚至撤銷賠償”的情形。換句話說,“另案”不等於自動擋賠,更不等於天然能把前面的國家賠償吃掉。這不是輿論情緒,這是最高檢系統自己公開說的。-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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