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4-01 | 來源: 楚楚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所以,把史玉輝案放回到中國國家賠償的現實裡看,國家賠償和刑事追訴之間,存在壹條很寬的制度縫隙。只要前案還沒有徹底閉合,另案立案的門檻和透明度仍然偏低,賠償程序仍主要掌握在原系統內部,那麼“中止”這個本來用於防止賠錯的例外機制,就有可能在個別案件裡被異化成拖延工具。最高檢的公開答復已經說明,另案並不當然擋賠;是否屬於同壹事實、是否改變了原賠償的事實基礎、是否真有新證據、是否存在程序性報復,這些都必須被逐項審查,而不能只看壹張立案通知書。
如果史玉輝最終被確認依法應獲國家賠償,後續被處分、承擔責任的,通常不會只限於“賠償義務機關”本身,而是要沿著整個辦案鏈條倒查。首先是原案中直接導致其被錯誤羈押821天的責任人,包括具體承辦偵查人員、案件主辦人、公安法制審核人員、提請批捕負責人,以及作出批准逮捕、延續追訴決定的承辦檢察官、部門負責人和審批領導;如果存在證據明顯不足仍長期羈押、機械擴大涉黑外圍、超比例追訴等情形,這些人都可能被認定存在重大過失。
當面對冤案錯案的時候,辦案單位會立刻從公權力司法機關迅速變成自保性的私人恩怨,他們會想盡辦法阻止國家賠償程序進行下去,尤其是在偵察起訴階段的案子。
所以,如果屏幕前的朋友們有類似的遭遇,我們不能給出任何建議,我們不能建議您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建議您堅持索求自己的合法權益,然後可能被司法機關糾纏不休,甚至面臨無妄之災。這就是中國司法實踐的現狀。-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