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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6-04-01 | News by: 宾曰语云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是谁给了范警官“跨省传唤”的底气?
一场跨省电话传唤,三篇基于法院判决书、检察院起诉书和公开证据的文章,一个正在接受纪委调查的民警——这一切拼凑出的,不是法治的严谨,而是权力的任性。
2026年1月27日,宾曰语云接到重庆市两江公安分局金山派出所范警官的跨省电话传唤,理由是我发布的《说他淫乱被索赔7万元丨民事起诉状丨我的万字答辩》《重庆富翁出轨女教师被法院谴责》《亿万富翁出轨女教师被法院谴责,转脸成为重庆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三篇文章涉嫌侮辱、侵犯隐私。然而,这三篇文章的内容,均来源于江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铜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铜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渝北区法院的调查笔录。换言之,这是一个以公开司法文书为基础的舆论监督行为。
耐人寻味的是,就在三个月前,宾曰语云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当庭实名举报何某某涉嫌强奸的犯罪线索,至今杳无音讯。而何某某一纸控告,公安便迅速立案、跨省传唤,效率之高,令人咋舌。
范警官们急着“远洋捕捞”,究竟为哪般?
民事案子,为何非要警权介入?
何某某与多家的名誉权纠纷,本质上是民事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我国法律体系下,民事纠纷与行政、刑事案件的边界是清晰的。即便当事人认为名誉权受到侵害,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动用公权力对公民进行跨省传唤。
更关键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时,理应对案件性质进行基本判断。三篇文章的内容,均来自司法文书和公开证据,属于典型的基于公共利益的舆论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就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范警官们但凡做一点常识性分析,就该明白这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
但他们没有。不是不能,而是不想。
明知违法,为何甘冒风险?
范警官不可能不知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应该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执行,不得擅自异地传唤。”更不可能不知道公安部《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明确要求“严禁未履行协作手续跨区域传唤,违规将被追责”。
但范警官不仅电话传唤,还声称已经邮寄传唤证。这一系列操作,完全踩在违规的红线上。 正如两江公安分局警务督察支队的答复所言:“范警官肯定做的不对。”经办民警更是明确告知:“范警官肯定做的不对,我们督查部门发现问题之后马上就制止了,邮寄传唤证‘根本就没有这个事儿’。”
这一细节值得深挖: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却被范警官当作执法依据告知当事人——这究竟是业务能力的严重缺失,还是故意为之的施压手段?
知名媒体人大漠鱼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警方跨省传唤宾语,最终被督察部门认定邮寄传唤证‘根本就没这回事’,那么谁在公器私用?这个问题必须得说清楚。”
是的,必须说清楚。当执法者以虚构的传唤证为筹码进行“隔空施压”,当“依法传唤”变成“编造文书吓人”,这已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而是对执法公信力的根本性侵蚀。
六人远征,兴师动众为哪般?
更令人震惊的是后续发展。
在电话传唤被督察部门认定为违规之后,金山派出所并未就此收手。3月31日,一行六人,驾驶一辆天津牌照的广汽传祺白商务商务车来到安徽,对当事人进行“跨省”行动。 名义上,他们声称是找宾曰语云作为证人取证。
此事太有违常理。六名警务人员,千里迢迢跨省行动,就为了对一个自媒体文章的发布者“取证”? 这阵仗,不知道的还以为是侦办什么惊天大案。可实际上,这不过是一起涉及名誉权的民事纠纷,文章内容还全部来自公开的司法文书。
取什么样的“证”,需要六人成行、千里远征?这是什么“案”,值得动用如此规模的警力资源?
兴师动众至此,劳师远征如斯,这哪里是“取证”,分明是“示威”。 六人一车跨省而来,与其说是为了查明事实,不如说是为了传递一个信号:不管程序是否合规,不管督察是否叫停,该做的事还是要做,该“关照”的人还是要“关照”。-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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