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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02 | 來源: 新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4月1日,有網友公開指責李榮浩作曲的《小眼睛》,涉嫌抄襲日本歌手平井堅的《Signal》。針對這場抄襲風波,李榮浩也在同日上午主動回應,表示“這件事我不想躲過去”。雖然回應的內容基本承認了“這就是那首歌原曲100%壹樣”,但同時李榮浩也強調了“我沒有抄襲!!哪個250抄襲的人會抄的100%壹樣”。
耐人尋味的是,這篇回應抄襲的長文的文末寫著“別去找單依純粉絲這不是她粉絲做的”,頗有些“此地無銀叁百兩”的意味。(圖/ @李榮浩微博)
李榮浩解釋稱自2013年出道做歌手後工作繁重,版權公司怕他事忙很少聯系,“他們有權利直接授權,無需問過我”。於是這首“早年拿來扒帶練習的、被誤打包發給版權公司”的歌曲就這樣被公司賣掉了,直到2016年歌曲發行時他才發現,他亦聯系了版權公司詢問後續如何處理,結果後來各種“不了了之”。
這件“在他心中堵著太多年”的事,被網友指出與他當年2016年8月的回應口徑不壹致,當時的回應為:“那件事之前有聽說過,之後就沒有仔細地追問,可能要再問問公司的意見。”
早在2016年,已經有不少音樂人討論過《小眼睛》引發的抄襲爭議。(圖/ @耳帝微博)
微博博主@isekisi裡的旋轉小字發文“再次從版權角度來聊,為什麼李榮浩今天對於他自己抄襲嫌疑的解釋和單依純對盜用著作的解釋壹樣無力”。指出版權法是結果責任導向,侵權責任鏈條已經形成,“只是練習不是用來賣的”並不能作為辯護論據。
“作為藝術家,不能用‘版權公司自己發的’這種話術來逃脫責任。這裡的關鍵法律問題是,李榮浩當時給版權公司的究竟是什麼?他有沒有明確說明這些作品只是練習/改編?如果沒有,法律默認你作為提交者,就是著作權擁有者或者改編權擁有者。就算是版權公司操作失誤,李榮浩也承擔過失責任。”
“既然都已經讓大眾開始聊版權,那不要只解釋自己‘沒有主觀惡意’的過錯,也要澄清大眾真正在意的抄襲嫌疑。”該博主最後總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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