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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03 | 来源: 起诉状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任远律师指出,从立法目的看,该条款旨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故意逃避制裁,并弥补因司法机关失职(应立案不立案)导致的正义缺失。其出发点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1.惩罚恶意规避:对于立案后故意逃避侦查、审判的嫌疑人,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并未因时间流逝而降低,排除其时效利益具有报应和预防的考量。
2.救济司法不作为:在被害人已及时控告的情况下,因公权力机关失职导致无法追诉,后果不应由被害人承担,该条款提供了补救途径。
(二)实践中引发的争议与“无限追诉”风险
然而,任远律师也指出,该条款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被扩大解释的倾向,导致追诉时效制度的基础价值受到冲击,引发了“形同虚设”的批评:
1.“立案侦查”解释宽泛:“立案”包括“以事立案”(仅发现犯罪事实)和“以人立案”(已锁定嫌疑人)。若将对事立案即视为时效无限延长的事由,则意味着只要发现犯罪现场并立案,即使不知凶手是谁,追诉期也永久停止。这实质上使大量案件的时效起点变得极其模糊甚至无限提前。
2.“逃避侦查”认定宽松:有观点认为,只要嫌疑人未主动投案,甚至包括不如实供述,即可被认定为“逃避侦查”。这几乎将“逃避”等同于“未到案”,极大扩张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3.架空时效制度:有学者尖锐指出,结合中国刑事诉讼实践(几乎所有案件都会立案,且被害人控告常见),第88条的两款情形可能覆盖绝大多数案件,使得刑法第87条规定的5、10、15、20年等具体时效期限在实践中被虚置,形成“原则上无限追诉”的局面。
4.混淆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第2款将司法机关“应立不立”的渎职后果,完全转由犯罪嫌疑人承担(无限期被追诉),在法理上存在责任分配失衡的问题。
(三)中立与法理学视角的评价
从法理学和比较法的中立视角看,中国现行规定在价值平衡上存在可商榷之处:
1.价值冲突与失衡:追诉时效制度本质上是社会秩序安定性、司法效率与可靠性、个人权利保障与报应正义之间的精巧平衡。中国刑法第88条的现行解释与实践,明显向“报应正义”一端倾斜,且在“督促公权力行使”和“保障个人免受无限期追诉”方面作用减弱。
2.与法治原则的张力:法的安定性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允许基于宽泛条件(如对事立案)即启动无限追诉,使得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终局性地摆脱追诉)缺乏稳定预期,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存在内在紧张关系。
3.“文明进步”的辩证看待:
·进步性:该制度体现了对严重犯罪“不饶恕”的立场,特别是针对逃避司法、恶意对抗的罪犯,以及试图弥补因公权力过错导致的正义漏洞。这在情感和某种实质正义观上具有说服力。
·倒退风险:若适用过宽,则可能倒退回“刑罚权无期限”的前现代状态,削弱了现代刑法基于人道主义、证据理性和社会修复理念而对国家权力施加的时间限制。这与人权保障、司法谦抑的现代法治文明趋势存在抵牾。
4.学术界的改良建议:许多学者主张对第88条进行限缩解释或立法修改:
·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重新解释为时效中止,而非永久消灭。即立案或控告后,时效停止计算,待逃避状态结束或司法机关纠正错误后,剩余的时效继续计算。
·严格限定“逃避侦查”的认定,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已被追诉,并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逃避行为(如潜逃、隐匿身份),单纯的“不在案”或“不供述”不应构成。
·区分“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仅后者才能触发时效停止。
·对于因司法机关过错导致的“应立不立”,应探索国家赔偿等其他救济途径,而非简单地将追诉期限无限延长。
三、当例外吞噬原则,我们失去了什么
用中立视角剖开这个制度变形,会发现三个致命伤。
第一,价值天平彻底倾斜。追诉时效的本质是“价值平衡器”:一边是“报应正义”(让犯罪人付出代价),另一边是“秩序安定”(不让社会活在过去的阴影里)。中国第八十八条的宽泛适用,把砝码全压在了“报应正义”这边。改善推测说被无视——嫌疑人逃亡32年,或许早已结婚生子、老实做人,但我们假定他“永远危险”;证据湮灭说被抛弃——32年前的物证可能只剩残片,证人可能离世,我们却坚持“必须查清”;个人权利被碾压——一个人从青年逃到老年,终生不敢用真名,这种“隐性惩罚”远超刑罚本身。这不是正义,是复仇。-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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