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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04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事故發生的次日,昭通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官微發布了《自建房安全管理“拾不得”》的文章,當中提到不得加層或擅自違法搭設建構築物;不得在女兒牆上堆放重物,內側擠壓、外側掛拉承重;操辦婚喪嫁娶等人員密集活動前,活動場所(含圍牆等構築物)未經村(社區)現場檢查消除風險隱患,不得操辦。
因此,在陳麗華看來,除喪事操辦方、牆體所有人和搭棚者外,相關監管部門亦負有責任。她堅持這是壹起安全事故,應由政府部門查明原因、認定責任,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予以公布。
責任之爭
北京華讓律師事務所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專業委員會主任王康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是否由政府主導出具事故調查報告,關鍵在於法律是否明確賦予相應職權。從現行制度看,由政府牽頭調查並形成報告的,多為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安全類事故,如生產安全、交通、消防、特種設備及環境污染等,均有對應的調查主體和程序規范。
例如,生產安全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由政府組織調查;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認定書。此外,壹些重大突發事件,如嚴重自然災害或公共事件,也可能由更高層級政府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並形成報告。
相比之下,該事故發生於喪葬活動,屬於民俗行為,不具備“建設或生產經營”活動屬性,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明確要出具調查報告的情形。
王康進壹步指出,該事件更接近於壹般意外事件或多因疊加導致的事故。從現有情況看,事故可能由多重因素共同造成,包括牆體本身結構質量、使用狀況,以及臨時搭建雨棚後形成積水荷載等外部因素,“屬於多因壹果”。
對於將相關政府部門列為責任方之壹的訴求,王康表示,如果監管部門在日常執法中存在疏漏或履職不到位,其責任主要體現為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而非直接的民事賠償責任。“監管失職與侵權賠償屬於不同責任體系”,不能據此要求政府承擔死亡賠償等經濟責任。
事故處置壹直陷入僵局。陳麗華說,春節前,當地相關部門再次提出與此前壹致的賠償方案,並明確表示不會出具調查報告。她提供的壹份錄音顯示,工作人員說“這個情況只是算意外事故,並不是安全生產事故,觸及不到任何部門”。
陳麗華拒絕了這壹提議,她質疑這壹金額更接近“撫慰金”,而非基於事故性質核算的法定賠償。“至少要先查清事實、劃清責任,再談賠償。”
圍繞責任承擔,王康認為,該事件本質上屬於民事侵權糾紛。家屬若主張索賠,應以侵權責任為基礎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判定責任主體及賠償比例。潛在責任主體包括操辦喪事的事主、牆體所有人以及參與搭建雨棚的人員等,但最終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仍取決於具體證據和過錯認定。
王康坦言,若未形成正式通報或結論,家屬仍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但將面臨較大的舉證壓力。此類案件往往發生在缺乏監控等客觀證據的環境中,搭建過程、責任分工等關鍵事實難以還原,主要依賴證人證言,而證言在訴訟中的證明力相對有限。在證據確有困難的情況下,也可申請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至於昭陽區應急管理局發布的視頻,王康認為可作為輔助證據使用,其中涉及結構性原因等專業判斷,法院在審理中可能予以參考,但仍需與具體責任主體相對應,方能轉化為可支持索賠的依據。
“雖然地方政府原則上不應就該事件出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但若涉及人員傷亡、社會影響較大,可以開展調查,並以適當形式發布調查結果,以回應公眾關切。”王康指出,這也是在為後續責任認定,以及對受害人家屬進行司法救濟提供基礎。
不過,即便政府發布通報或調查結論,王康表示,其本質仍是基於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及現場物證等材料形成的綜合判斷,並不具有決定性效力。在進入民事訴訟後,法院仍需結合其他證據全面審查,不能僅依據政府通報作出裁判。
陳麗華說,她至今仍未告訴家中老人這個噩耗,壹直以女兒“外出打工”隱瞞死訊。婆婆經常問她,女兒是否有打電話,還有多久能回家。每當陳麗華整理女兒房間扔掉壹些東西時,婆婆就提醒她,不要亂扔,“等孫女回來自己收拾”。
2026年3月底,陳麗華又陸續向雲南省相關部門遞交材料反映情況,當中有部門告知她,已將該事項轉交給昭通市政府。
4月1日,中國新聞周刊多次致電昭通市政府辦公室,嘗試詢問事件處理進展,電話均提示忙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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