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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05 | 來源: 鳳凰WEEKLY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作為全程目睹吳瑩摔倒過程的證人,紀霖柒歲女兒的描述還原了現場:壹樓老奶奶(吳瑩)用手拉著窗簾遮擋著脖子以下,她松開玻璃門處的窗簾在轉身瞬間,發出“啊”的壹聲,仰面向外摔倒在推拉門外的地面上,壹動不動。李果解釋說,孩子之所以能看到吳瑩摔倒的全過程,是因為孩子沒有與柳少軍爭吵,“而其他人當時的注意力都在柳少軍身上”。
當晚在現場的其他鄰居也到公安部門作證,說雙方相隔數米,並未看到有肢體接觸,
孩子描述的細節與現場環境高度契合——6號樓前,地面與房屋之間有壹道20多公分高的台階,房間與車位之間大概有兩米左右的空地。事發時,吳瑩裹著窗簾,視線受阻,轉身時踩空或腳滑,是最符合邏輯的摔倒緣由。
現場的物理痕跡在李果看來足以自證,“吳瑩倒地時頭朝車位、腳朝房間,仰面摔倒在房屋與車位中間的地板上,與孩子所述吳瑩可能是轉身時意外摔倒的過程完全吻合。倘若如原告所言因情緒激動而摔倒,要麼是臉朝下趴在屋外,要麼是躺著摔倒在屋內,不會躺著摔倒在屋外。”
李果說,他和家人與柳少軍雖然在爭執,但並無任何壹句侮辱謾罵等刺激性語言,“更何況吳瑩嚷嚷的是方言,我們聽不懂,自始至終沒人搭理過她”。
博弈的核心隨後轉向那份法醫鑒定。
柳少軍壹方堅稱,吳瑩本身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髒病,是死亡的基礎性原因,現場爭執引發的情緒激動是重要誘因,贰者共同導致死亡。
李果壹方則從鑒定意見中找到反駁依據。鑒定意見載明,吳瑩直接死因是腦挫傷合並廣泛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這是摔倒造成的外傷性結果,並非心髒病發作所致。其死因並非死於“心梗、心髒病發”,其自身基礎性疾病遠不足以致死。萬寧市人民醫院及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吳瑩死於蛛網膜下腔出血。
證人證言的采信問題,讓庭審爭議再度升級。
事發時,多位鄰居目睹全過程。柳少軍壹方提交了多位無利害關系鄰居的證言,均指向同壹事實:雙方爭執過程中無任何肢體接觸,吳瑩系自行摔倒。
但壹審法院主要采信的,是小楊的證言。小楊聲稱聽到爭吵後才出門,並目睹了李果壹方的“開車逃離現場”。李果說,實際上,紀江仁下車後詢問的第壹個人便是小楊,他全程在屋外車位上,與吳瑩的距離甚至比李果壹家更近。
2025年8月4日,萬寧市人民法院作出壹審判決。
法院認定,六名被告中李果等肆人與柳少軍、吳瑩夫婦的言語爭執行為,與吳瑩不慎摔倒死亡之間具有壹定因果關系,肆人存在壹定過錯,酌定承擔15%的民事責任,連帶賠償14.9萬余元。
〓 萬寧市人民法院壹審判決結果。
這壹判決讓李果感到不解。在他看來,壹審法官無視柳少軍、吳瑩霸占小區公共車位,侵害自己和其他業主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錯誤認定相隔數米外的語言與意外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在侵權責任肆要件中,只有壹個“損害結果”,缺少其他叁大要件的情況下,強行判決其承擔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民事責任。他決定上訴。
對他而言,這場關於法理與現實的博弈,才剛剛進入最令人筋疲力盡的壹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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