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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4-14 | 來源: 諦聽骨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第肆類:期權腐敗。
在位時幫企業批項目、給政策、拿資源,不收錢;等退休、調離、下海後,企業再給“好處費”“分紅”“顧問費”。
新規明確:利用職務便利謀利,約定離職後收受財物,離職後拿到錢,壹律按受賄論處。不管隔1年、5年還是10年,終身追溯、壹查到底。在位“埋鉤子”、離職“摘桃子”的好日子,徹底結束了。
第伍類:影子股東與股權代持。
自己不出面,讓親屬或關聯人代持股份,掛在公司工商登記上根本看不到名字,但分紅壹分不少地進賬。
新規將這種“影子股東”行為納入受賄認定范圍,股權、幹股、預期收益全部計入受賄數額,不管在誰名下,只要是實質上的利益歸屬,就算。股票期權、未上市股權等“預期收益型”財物也有了明確的價格認定規則,跑不掉了。
第六類:低價買房、高價賣房等交易型受賄。
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買入房產、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賣出,差價動輒幾百萬,表面上走的是合法交易流程,合同、發票壹應俱全。
新規堵死了這個口子:只要交易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價,差價部分壹律計入受賄數額。包裝得再像正常買賣,只要差價擺在那,就是腐敗。
第柒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以前私企采購經理收幾萬塊錢好處費,入刑門檻比公職人員高得多,用的是“倍數折算”標准。
新規取消了舊標准中的“贰倍”“伍倍”折算,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的定罪量刑標准直接參照公職人員執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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