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4-19 | 來源: 財新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與會學者及律師還談及法庭審判形式化問題。韓旭表示,當前,律師在調查取證、申請證人出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等方面的權利落實不充分,相關申請往往難以得到回應;另外,證人出庭率低、贰審普遍不開庭審理、法官忽視辯方律師的辯護,使得庭審難以真正成為查明事實和檢驗證據的關鍵環節。
韓旭還提到,近年來推行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質上壓縮了辯護的空間。被告人壹旦認罪,案件更容易沿有罪路徑推進。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斯偉江也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自2018年實施以來,與無罪率走低形成疊加效應。在整體無罪率已極低的背景下,被告人通常出於風險考量更傾向於選擇認罪,以換取從寬處理。毛立新則從辯護實踐出發表示,認罪認罰進壹步強化了案件的“入罪導向”,使無罪辯護也更加困難。
壹些現實機制同樣對無罪判決形成約束。韓旭表示,檢察機關內部的績效考核機制,使得撤回起訴相較於無罪判決成本更低,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形成以撤訴替代無罪的現象。此外,在個別案件中,查封扣押的財產在判決前被地方充公使用,也可能反向影響裁判結果。
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還提出,逐利化司法,如職務犯罪領域,以及近年頻頻出現的“遠洋捕撈”等,亦對無罪判決起到負面作用。
問題何解
韓旭分析,極低無罪率存在叁方面危害,壹是增加冤假錯案發生的可能;贰是人權保障落實不足,尤其是辯護權受限,使被告人的程序性權利難以真正實現;叁是削弱司法公信力。對此,應當推進庭審實質化,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2025年2月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要深化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堅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法治原則,堅持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完善刑事案件證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贰審開庭制度,推進庭審實質化。
具體而言,韓旭提出,壹是需要推動關鍵證人出庭作證,減少對庭外證言的依賴,強化庭審質證功能;贰是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解決調查難、排除難的問題,特別是在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落實不足;叁是推進贰審開庭審理,對事實、證據存在爭議的案件應原則上開庭,以保障控辯平等和辯護權的有效實現。
在斯偉江看來,當前刑事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偵查階段形成的口供筆錄,壹旦筆錄被固定,進入審判後往往直接成為定罪依據,被告人翻供空間有限。在他看來,這種依口供筆錄定罪的模式如果不改變,無罪率難有實質提升。因此,需要強化以庭審證言為核心、弱化庭前筆錄的作用,才可能為無罪判決留出空間。
斯偉江還呼吁取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及改革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制度,落實判案者責任。-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