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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01 | 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部分消費者在商品頁面留下的使用評價。圖片來源/羅淼
羅淼提到,他在查閱由國家禁毒辦發布的《毒品基礎知識》文章後發現,文中被點名的毒品或毒品前體,像1,4-丁贰醇這般可以隨意買賣的,幾乎是絕無僅有。“包括和它壹起列在γ-羥基丁酸詞條裡的另壹種前體γ-丁內酯,也在2021年被列入了《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無法隨意買賣了。”
“在已知有涉毒風險狀態下,哪怕只是前體,平台方都應該進行嚴管。”互聯網分析師張書樂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他以某品牌感冒藥為例:因其所含成分可作為毒品前體,相關品類受藥店從嚴管控,直至逐步下架淡出市場。
在張書樂看來,電商平台若能將實名制真正落地,亦可協助有關部門對銷售數據進行壹定的風險篩查,這樣反而可能從過往的銷售記錄中,依靠頻次、規律和數量等,發現潛在的“絕命毒師”,並通過案例警示的方式,既保證商品的正常銷售和使用,又能讓有意違法濫用的人不敢逾矩。
在法律層面,曹春風則表示,以1,4-丁贰醇為代表的大量化工原料,是工業生產、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礎物資,若盲目實施常態化嚴格管控,並不具備現實可行性。法律監管不能脫離社會生產生活實際、過度加碼約束,這也是當前非列管類潛在制毒前體物質監管面臨的現實矛盾。
在他看來,針對未納入管制卻存在轉化濫用風險的化工原料開展監管,是壹項系統性難題。管控邊界的劃定,不僅要依托法律法規,更要兼顧化學、生物、生命科學等多領域專業特性,平衡產業發展與安全治理需求。
曹春風認為,1,4-丁贰醇存在濫用隱患,但治理層面不宜因噎廢食、壹刀切式管控。現階段更應聚焦事中排查與事後打擊,從嚴懲處違法濫用行為。“至於能否列管的問題,需要充分評估是否對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如果沒有影響且濫用情況非常嚴重,可以考慮適時或者必要時列為管制品。”他表示。-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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