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5-07 | 來源: 新京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但他也承認,制度的合理性不僅在於“次數有限”,也包含“過程透明”。是否應就鑒定結論給出解釋,目前沒有制度層面的規定,因此各地實操不壹。在廣東省的實踐中,職業病診斷機構在診斷證明書的結論下方進行要點式說明、解釋診斷原因,鑒定委員會也會在鑒定書的“鑒定依據”中作簡要說明。“我們認為有宣傳解釋的必要,要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把道理講清楚。”
至於像李佳芸這樣對結論存疑的當事人還能做什麼,胡世傑提供了兩條路徑。壹是如果發現鑒定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可向行政部門提起信訪,行政部門進行內部核查後會作出回復。贰是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提起再診斷。但他也指出,對於“新證據”應滿足何種條件方可啟動再診斷,目前職業病診斷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
胡世傑認為,可以參照司法訴訟程序中再審的啟動條件,來衡量確定職業病再診斷的啟動條件。也就是說,“新證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程序上的新,包括職業病診斷鑒定結束後新產生的材料,以及在診斷鑒定期間,沒有提交但不屬於當事人責任的材料;贰是實體上的新,即經診斷機構初步判斷,新證據能夠改變原有的職業病診斷或鑒定生效結論。
律師管鐵流對這壹制度的根基提出了不同看法。
管鐵流自2011年起專注於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的研究與個案代理,長期關注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問題。他指出,《職業病防治法》——也就是這壹領域的上位法——本身並沒有“省級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的規定。“省級是最終鑒定”的提法,源自衛健委自行頒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
“職能部門自身不能設定‘最終效力’這樣的制度,將司法審查排除在外。”管鐵流說。在他看來,部門規章排除司法審查,意味著即便制度運行出現問題,當事人也難以獲得相應的救濟和保障。
理論上,針對職業病鑒定結論可走的“救濟”路徑包括行政監督、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但管鐵流表示,實踐中這些路徑都不可行。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其審判的案例中認定,省級職業病鑒定屬於技術性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結論不可訴——這堵住了行政復議與訴訟的路。當事人只能就鑒定程序本身申請監督或訴訟,而不能針對結論,但實務中針對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產生的質疑主要還是結論本身而非鑒定程序。
從業拾多年,管鐵流接觸過的對省級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患者並不在少數,但他從未見過申訴成功的個案。他還補充,目前各地鑒定書上的鑒定依據,主要是羅列法律法規名稱,而不是給出解釋。“衛生行政部門應就鑒定結論給出充分的意見解釋,而不是只有壹個結論。”
“至少程序上應該給雙方表達、申辯的機會。”管鐵流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