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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07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应当予以排除”的辩解与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虽主张遭受刑讯逼供,但未能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手段等任何实质性线索或证据,不符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前提。同时,经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多次有罪供述,均经其本人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尤其对检察机关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三次有罪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关于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除被告人原始有罪供述外,没有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本案证据未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解理由与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间接证据已满足定罪条件,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相互印证。
其中,关于辩护人所提关键物证(凶器、生物检材)不在案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本案发生于2003年,受初始以失踪案报案和当时刑侦技术水平及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提取到凶器上的指纹或DNA检材,属于历史客观问题。王某归案过程真实、自然,其供述的凶器来源(宿舍抽屉内的折叠刀)、使用方式(戳刺部位及次数)、丢弃情况,均得到证人证言及尸检伤痕形态的印证,特别是其关于“红绿色盲导致对刀柄颜色描述偏差”的解释,符合常理且具有排他性,这种对隐蔽细节的精准描述具有指向唯一性。从作案到抛尸的各个环节,均有供述与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且供述中的隐蔽性细节非作案人无法知晓。所谓“第三人作案”纯属推测,无任何证据支持。故物证缺失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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