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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07 | 來源: 紅星新聞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關於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得,應當予以排除”的辯解與辯護意見。法院認為,王某雖主張遭受刑訊逼供,但未能提供具體時間、地點、人員、手段等任何實質性線索或證據,不符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前提。同時,經庭審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後多次有罪供述,均經其本人簽字捺印予以確認,尤其對檢察機關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叁次有罪供述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關於被告人王某及辯護人提出的本案除被告人原始有罪供述外,沒有客觀性證據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本案證據未形成壹個完整的證據鏈,應宣告被告人無罪的辯解理由與辯護意見。法院審理認為,本案間接證據已滿足定罪條件,證據均已查證屬實且相互印證。
其中,關於辯護人所提關鍵物證(凶器、生物檢材)不在案的辯護意見,法院經查認為本案發生於2003年,受初始以失蹤案報案和當時刑偵技術水平及客觀條件限制,未能提取到凶器上的指紋或DNA檢材,屬於歷史客觀問題。王某歸案過程真實、自然,其供述的凶器來源(宿舍抽屜內的折疊刀)、使用方式(戳刺部位及次數)、丟棄情況,均得到證人證言及屍檢傷痕形態的印證,特別是其關於“紅綠色盲導致對刀柄顏色描述偏差”的解釋,符合常理且具有排他性,這種對隱蔽細節的精准描述具有指向唯壹性。從作案到拋屍的各個環節,均有供述與現場痕跡、證人證言相互印證,且供述中的隱蔽性細節非作案人無法知曉。所謂“第叁人作案”純屬推測,無任何證據支持。故物證缺失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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