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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16 | 来源: 知识分子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涵盖四点:其一,已用于完成课题的300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剔除,立案前退回的524万元也应核减;其二,冒签他人姓名并非刻意欺骗,“多次诈骗”的认定不妥;其三,其系在校学生,应更多从轻;其四,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六至八年,原判偏重。
最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科研经费腐败并非孤例,行政领导占比高
用并不高明的手法套取科研经费,在中国科研腐败的历史上不乏先例。
一项2024年的研究通过检索各裁判文书相关数据库,获得了“涉科研经费”刑事案件裁判文书199份。
这些案件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行政人员直接挪用或伙同他人侵吞经费,二是非科研人员冒充科研人员身份诈骗,三是科研人员所进行的“涉科研经费”行为的刑事犯罪。第三类的占比最高,有80例。
至于套取科研经费的手段,科研人员往往采用虚假发票、虚构合同、虚造账目等手段,在上述80例案件中分别占到约57%、28%和25%[1]。
另一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研究选取了2014年至2022年间北京市高等教育机构发生的14起科研经费腐败案例,简单勾勒了犯罪者的画像。研究显示,犯罪者平均年龄50.1岁,其中50-60岁的人占近60%。
许多犯罪者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如院长、校长),控制着资源分配。在14起科研经费贪污案件中,11起案件的涉案人员担任领导职务。在23名涉案人员中,14人担任领导职务其中3人担任校级领导职务,7人担任大学院长、执行院长和副院长(副主任)等职务[2]。
科研经费腐败案中,浙大陈英旭案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深远的案件之一。案发前陈英旭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水环境研究院院长,是水环境治理领域的权威专家。
2008年,他主持承接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太湖流域苕溪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苕溪课题。该课题所属的“水专项”是当时中国资金投入总量最大的环境科研项目,苕溪课题总经费3.135亿元,国家拨付经费逾1亿元。然而,这位手握重金的课题总负责人,将自己的两家关联公司以“外协单位”名义列入课题,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系陈英旭的博士生。
之后,他授意学生以公司名义虚开发票、编造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专项科研经费套取变现。2014年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认定贪污数额为945万余元[3]。
2013年10月11日,时任科技部部长万钢曾公开表示“愤怒”与“痛心”,认为经费甚至出现了“恶性问题”。他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未点名地提到了这个例证,“一位知名的环境领域专家”“违法违纪,犯了错误”[4]。
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案套取经费的手段更加简单。宋茂强系北京邮电大学软件学院原执行院长,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存折,以冒名领取劳务费的方式,将68万元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研经费据为己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5]。
山东大学刘兆平案则以十三年的重刑引人注目。刘兆平曾任山东大学实验动物中心原主任、新药评价中心原副主任。法院在2015年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指使张春光、尹某某采取虚开发票方式多次套取山东大学公款共计921余万元,用于支付刘兆平个人公司的设备款、工程款。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扣除40%的科研酬金,刘兆平实际骗取公款341万余元[6]。
2020年之后,科研经费腐败案件仍然时有曝光。
上海交通大学2025年7月官方通报,原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师徐某,利用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的职务便利,于2020年9月至2024年4月间,采取虚构业务支出、虚列人员劳务费用、虚构发放绩效酬劳、虚构人员公务出差等方式,从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中套取经费总计145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房产、个人理财、家庭消费等。案发后,徐某全额退赃,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7]。
2025年4月,《法治日报》报道,江苏省某高校计软学院院长孙某,利用担任院长和深度国际化试点工作组组长的双重身份,通过制定偏向性论文奖励规则、虚构合作期刊联络人、虚设客座研究员等方式,骗取合作期刊奖励和客座研究员奖励以及科研项目经费10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8]。-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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