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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16 | 来源: 知识分子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综合这些案件,若干规律性特征清晰可辨。从作案手法看,高度雷同——虚开发票、虚列劳务费、虚假合同、虚构采购,这种相似性本身说明,这套操作已在相关圈子内形成某种心照不宣的惯例。
从犯罪主体看,传统的犯罪主体高度集中于课题负责人,因为他们身处资源分配的核心位置,凭借职务权力直接掌控经费流向,作案空间由权力结构本身提供。而福建医科大学柴某某案件中,柴某某并非课题负责人,而是作为经办人员,以研究生身份嵌入报销流程,利用的不是权力,而是制度漏洞与监管盲区。
柴某某案件如果没有其他隐情,意味着科研经费的风险敞口,已不再局限于行政领导或课题负责人,而是延伸至整个经费运转链条的每一个经手环节。一个没有任何经费审批权的在读研究生,仅凭接触财务流程的机会,便得以在五年间套取逾千万,这对现行管理体系提出了更深层的追问。
03 科研经费套取频发的背后
科研经费套取频发的背后,暴露出科研经费管理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制度和运作中的不合理之处,也在不断催生新的灰色操作空间。
前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研究认为,科研经费腐败犯罪不能只归咎于犯罪者,而是资助方、受托机构以及受资助者三方因素交织产生的问题,作者称之为“机会三角”。
首先,资助方与科研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沟通断裂和监管真空,导致经费拨付后缺乏持续的实质性跟踪;其次,作为受托机构的高校往往采取“重立项、轻管理”的态度,内部审计流于形式,财务报销审核不严,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
尽管审计原本是科研经费监管中最关键的一环,许多案件也确实最早通过专项审计暴露出来。例如,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案,就是国家审计署工业审计局在审计国家“核高基”重大科技专项课题资金时发现的问题。
但相比每年数以万计的科研项目,真正能够进入专项审计和深度核查范围的课题仍然有限。2018年至2019年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曾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山东、上海、广西三地49家依托单位的707个项目进行随机抽查,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每年要资助数万项目。这样的审计规模,仍难覆盖庞杂的科研经费体系。
监管乏力,受资助者又面对复杂的内外压力与机会诱惑,同时项目负责人还掌握着过大的权力,能够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合同、关联交易或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款私有化并且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威,威胁组内的成员为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不少科研人员也有苦衷。科研项目的立项、进行和结项涉及多个部门,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的情况并不鲜见,但预算的规定死板。在北京邮电大学宋茂强案中,课题执行期本来有整整两年,但经费实际到账的时候已经只剩四个月。宋茂强事后交代最初他只是为了把经费花完不被收回,才选择了违规的手段,以不同身份冒领了资金。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原副院长李燕萍教授曾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访谈时表示,由于科研项目获准和经费到账时间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员会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开展下一个课题。这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但按照科研规律,需要这笔投入[9]。
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出台的《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在开篇明确承认:科研经费管理“仍然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项目经费管理刚性偏大、经费拨付机制不完善、间接费用比例偏低、经费报销难等问题”。当年的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则指出,“审慎办理涉科研经费案件,对经费使用不规范的,甄别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可不作犯罪处理的移交追究违规责任,促进科研经费有效、科学管理”。
合规报销的方式过细过严,也导致了大量灰色地带的产生,一套约定俗成的变通方式逐渐发展成型。研究人员用其他项目的结余经费垫付新项目的开支,以购买耗材的发票冲抵无法开票的实际支出,让学生以不同身份冒领劳务费再交给导师。
最初,这些做法往往只是为了让科研能够继续推进,但长期积累之后,却也不断侵蚀正式制度的边界。柴某某案中虚开发票、冒签姓名、转移资金的行为,已远超“经费使用不规范、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范畴。
这种灰色空间,对普通青年教师而言,意味着越来越繁琐而高风险的报销过程。但对一些掌握资源与权力的研究者来说,却反而提供了更大的操作余地,也使得真正的监管变得更加困难。
柴某某案中那些虚开发票、收取10%手续费的“外协公司”,就是在这种土壤下的畸形产物。科研人员需要报销但拿不到合规票据,于是有人虚开发票。随着时间推移,开发票逐渐从科研经费运作的补丁,演变为一门稳定运转的灰色生意,最终成为套取经费的犯罪工具。-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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