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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5-31 | 来源: 红星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此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判决书,80多岁的赵某花费105万元通过银行渠道购买基金,两年后亏损近30万元,遂将银行告上法庭。一审判决认定银行未全面履行适当性义务承担70%责任,但二审结果却出现反转,法院认为银行已通过风险评估确认赵某具备投资中高风险产品的资格,且基金亏损主要源于市场正常波动,而非银行销售行为不当,最终判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表示,卖者尽责是前提,买者自负是结果。金融机构应强化适当性管理。不能把风险测评当作形式审查,而应真实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要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如老年人、首次投资者、低风险偏好客户应提高风险揭示标准。
根据2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等行为。
王德悦表示,平衡好“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原则需严格执行《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并将适当性管理贯穿业务全流程。银行在销售基金产品时需坚守合规底线,尤其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履行更审慎的注意义务,杜绝代客操作、风险错配及规避“双录”等违规行为。投资者需如实完成风险测评,仔细阅读产品资料与风险揭示书,始终秉持“不懂不投、不盲目决策”的原则,理性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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