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6-01 | 來源: RFI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北京 | 字體: 小 中 大
周壹,中國出台新規,旨在加強對涉及中國投資者、技術、數據和國家安全的海外交易的管控。此前,4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臉書母公司Meta收購人工智能初創公司Manus項目作出禁止投資決定,要求當事人撤銷該收購交易。
官媒新華社報道指,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旨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報道指,《規定》共3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壹是明確適用范圍。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中國境內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相關權益的活動適用本規定。對投資者在港澳台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贰是明確總體要求。對外投資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對外投資質量與水平。主動對接國際高標准經濟貿易規則,推進高質量共建“壹帶壹路”,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
叁是健全綜合服務。國家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支持專業服務機構提供高質量專業服務。行業協會商會、貿易投資促進組織按照章程提供有關的信息咨詢、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肆是有效實施管理。完善調控措施,分類分級實施全過程監管,加強風險防控,提高對外投資科學性、安全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實施對外投資政策,指導、監督投資者規范投資經營行為。投資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核准備案、信息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強化投資者主體責任,不得擾亂對外投資市場秩序。
伍是強化對外投資保護。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和幫助投資者做好安全風險防范。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積極商簽國際經貿協定,提高保護水平。鼓勵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化解投資糾紛。建立投資壁壘調查制度等,切實維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以及國家的海外利益。
中國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就《規定》適用情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者對外投資,適用本規定。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對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美中兩國貨幣示意圖 © 美聯社圖片
當被問道,“近年來,個別外國政府、組織等對中國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采取歧視性措施,不合理打壓、限制中國對外投資,《規定》針對這些情形規定了哪些應對措施?”
上述叁部門負責人回答稱,“為切實提高對外投資保護能力和水平,加強保護力度,《規定》規定了以下措施:壹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者其他投資經營障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調查結果采取調整有關國別投資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
贰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投資經營等方面采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中國政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措施,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及其配套規定等對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和實施有關措施的組織、個人實施反制。-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