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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6-08 | 来源: 大河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白天辉案二审公开宣判现场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被告人白天辉的罪行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是否应当对其适用死刑;二是白天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否对其从宽处罚。
人民法院认为,其一,白天辉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对其依法适用死刑。
据《中华人(专题)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四条规定,对受贿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必须同时具备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等条件。
考虑到白天辉的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而且其全部受贿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白天辉主观恶性深,且其在一审宣判后推翻原有供述,否认绝大部分罪行。综合全案情节,白天辉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对其依法判处死刑。
其二,不应当对白天辉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第八条规定,立功属于“可以”从宽而非“应当”从宽处罚的情节,即使是重大立功,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如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与其自身的犯罪行为具有密切关联的,在适用立功从宽时也应当从严把握。
本案中,白天辉到案后,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且该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应当认定白天辉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白天辉的立功表现与通常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其检举的犯罪线索与其本人受贿犯罪直接关联,被检举人系与其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同时,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庭审翻供等因素,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主观恶性极深,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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