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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6-16 | 来源: 潇湘晨报 | 有0人参与评论 | 字体: 小 中 大
近日,湖北武汉的柳先生向潇湘晨报·晨视频记者反映,2023年两人在他家门口实施盗窃,骑电动车跑路,他开车去追,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两人受伤。
2026年其中一人把他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万余元。该案已于2026年6月16日开庭,未当庭宣判。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告诉记者,被害人发现自己财物被窃以后,立即实施追击行为,想抓捕不法侵害人,取回自己的财物,属于“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是被认可的,法律性质和“正当防卫”类似。
也有律师表示,小偷得手后骑车逃跑,失主当场追击,仍有追回财物可能时,如果类似正当防卫,应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可实施防卫,但防卫手段必须和侵害强度匹配,不能明显超限。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私力救济风险极高,责任兜底难。
△两人骑电动车在柳先生家门口盗走水泵。图/受访者提供。
男子发现被盗后驱车追小偷造对方轻伤
柳先生告诉记者,2023年8月13日0时许,他通过自家监控发现,两名年轻男子在家门口盗走两个水泵,两人骑电动车逃离。他先报了警,接着开面包车去追,从家出发自西向东在乡道上行驶,他看到两人骑电动车在对向车道自东向西行驶,错过两人后他停车与民警联系,随后掉头向西行驶。
柳先生说,不久后他就看到两人的身影,他闪车灯示意对方停车,对方欲右拐进入道路右侧一个操场,于是他打方向盘左拐追击,面包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对方两人受伤,他报警并拨打120将两人送医,“两人救护车的钱还是我出的。”
△柳先生面包车行车轨迹图。图/受访者提供。
小偷上诉追究失主刑责,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事后,柳先生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警方认为,柳先生遇到骑电动车的两人时,“一气之下向左打方向将两人撞倒在地”。接着柳先生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后,“因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警方作出撤案决定。
柳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两名男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沈先生提供了对方被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书,该文书载明两名男子有盗窃行为。其中一名男子沈某事后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诉状,要求依法追究柳先生的刑事责任。
柳先生提供的文书显示,2025年4月22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自诉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缺乏罪证,法院多次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并通过其他方式救济权利,但自诉人不撤回起诉,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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