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26-06-16 | 來源: 瀟湘晨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近日,湖北武漢的柳先生向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反映,2023年兩人在他家門口實施盜竊,騎電動車跑路,他開車去追,與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對方兩人受傷。
2026年其中壹人把他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藥費、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共計21萬余元。該案已於2026年6月16日開庭,未當庭宣判。
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告訴記者,被害人發現自己財物被竊以後,立即實施追擊行為,想抓捕不法侵害人,取回自己的財物,屬於“自救行為”。“自救行為”在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理論和實踐中是被認可的,法律性質和“正當防衛”類似。
也有律師表示,小偷得手後騎車逃跑,失主當場追擊,仍有追回財物可能時,如果類似正當防衛,應該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可實施防衛,但防衛手段必須和侵害強度匹配,不能明顯超限。這是壹種私力救濟行為,私力救濟風險極高,責任兜底難。
△兩人騎電動車在柳先生家門口盜走水泵。圖/受訪者提供。
男子發現被盜後驅車追小偷造對方輕傷
柳先生告訴記者,2023年8月13日0時許,他通過自家監控發現,兩名年輕男子在家門口盜走兩個水泵,兩人騎電動車逃離。他先報了警,接著開面包車去追,從家出發自西向東在鄉道上行駛,他看到兩人騎電動車在對向車道自東向西行駛,錯過兩人後他停車與民警聯系,隨後掉頭向西行駛。
柳先生說,不久後他就看到兩人的身影,他閃車燈示意對方停車,對方欲右拐進入道路右側壹個操場,於是他打方向盤左拐追擊,面包車與電動車發生碰撞,對方兩人受傷,他報警並撥打120將兩人送醫,“兩人救護車的錢還是我出的。”
△柳先生面包車行車軌跡圖。圖/受訪者提供。
小偷上訴追究失主刑責,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事後,柳先生被當地警方處以行政拘留。警方認為,柳先生遇到騎電動車的兩人時,“壹氣之下向左打方向將兩人撞倒在地”。接著柳先生因為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之後,“因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警方作出撤案決定。
柳先生告訴記者,事後兩名男子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沈先生提供了對方被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書,該文書載明兩名男子有盜竊行為。其中壹名男子沈某事後向法院提交了刑事自訴狀,要求依法追究柳先生的刑事責任。
柳先生提供的文書顯示,2025年4月22日,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自訴人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缺乏罪證,法院多次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並通過其他方式救濟權利,但自訴人不撤回起訴,故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