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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26-06-26 | News by: 大风新闻 | 有0人参与评论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认为,县公安局对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核心争议源于证据审查标准机械化、对强奸案件司法规则理解片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需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大条件。
赵良善律师称,此事中DNA鉴定结论足以证实双方发生过性关系,我国刑事司法一贯明确是否构成强奸罪不以被害人有无激烈反抗为唯一标准,被害人因独处弱势、心理恐惧、意识受限、精神状态异常导致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均可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他分析说,结合全部证据来看,事发前汪羽多次拒绝男子蒲某入室、事发过程中持续要求他离开、事发凌晨即刻报警,并且她长期患有重度抑郁、焦虑疾病,客观上存在自我辨识与防卫能力减弱情形。
赵良善介绍,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构成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其中,“其他手段”包含利用妇女醉酒、意识模糊、精神障碍、孤立无援等状态,使其丧失反抗或辨识能力,这也是此事争议的关键法律要点,只要性关系发生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且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弱势状态实施性行为,即符合强奸犯罪的客观要件。在量刑层面,一般情况下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严重受损等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加重处罚。
他说,汪羽主张她酒后意识不清、精神疾病导致认知和反抗能力下降,落入强奸罪“其他手段”的法定评价范畴,具备刑事违法性的审查基础。
赵良善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这也是当事人汪羽当前最核心、最有效的维权路径,她应向检察机关提交完整的聊天记录、现场劝阻录音、第一时间报警凭证、DNA鉴定结论及完整的精神诊疗病历,同时书面申请做精神病鉴定,固定其事发时认知、防卫能力受限的关键事实,请求检察机关全面核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若检察机关认定不立案依据不足,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若检察监督维持原结论,当事人汪羽还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并通过12309检察平台、12389公安督查渠道继续申诉。
此外,如果汪羽穷尽监督程序后,仍可通过刑事自诉方式向法院主张权利,同时还可提起人格权侵权民事诉讼,要求蒲某承担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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