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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7-06 | 來源: RFA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中國民政部新法規定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建立中共基層組織,或須按要求開展中共相關工作。
中國民政部近期公布《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辦法要求,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符合條件的,應建立中共基層組織;不符合條件的,也須按要求開展中共相關工作。該辦法同時廢止2001年舊登記辦法,並將相關管理擴大到負責人稱謂、財務賬戶、印章使用和撤銷程序等環節。
據中國央視新聞7月2日報道,民政部出台的新辦法規定,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社會團體對所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履行管理主體責任。新規將於8月1日起施行。
中國法律學者陸沉淵接受本台采訪時說,當局出台法規限制社會團體成立分支機構,主要出於政治安全考量。他說:“他限制社會團體成立分支機構,本質上是極權社會壹貫的操作,就是原子化個人,防止你們成立互助的社會團體,防止你們成立自己的組織結社,這與所有極權社會對結社的恐懼壹脈相承。”
肆類分支機構被禁止設立
該辦法全文共29條。第6條列出肆類被禁止設立的分支機構:地域性分支機構、姓氏宗親分支機構、會員明顯重合的分支機構,以及名稱、業務范圍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機構。辦法還規定,社會團體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對此,中國獨立學者王江(化名)對記者說,此事反映出當局對由北京資深官僚控制的全國性社團的防范,也是對中共內部可能出現另類串聯團伙的壹種防范。他說:“過去已有規定對社團分支雖未禁止,但是嚴格限制,已經制約了中國社團組織的發展。最新的嚴格禁止,是繼2014年至2015年打擊公民社會,特別是獨立NGO,以及成立社會工作部後,在民政登記方面的又壹項控制,旨在進壹步控制現有已經官方認證、作為黨政白手套的社團規模。”
舊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記者翻查2001年7月30日民政部發布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發現,舊辦法第6條已規定,擬設立的分支機構若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征,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也不予登記。第14條還規定,以地域性分支機構名義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處理。不過,舊辦法中並未出現“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成立黨組織”和“開展黨的工作”等表述。
今年發布的新辦法,則將相關限制從“不予登記”改為“不得設立”,並新增姓氏宗親分支機構、會員明顯重合分支機構,以及名稱、業務范圍相同或高度相似分支機構等禁止類別。新辦法還要求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符合條件的建立中共基層組織,不符合條件的也要按要求開展中共相關工作。
北京益仁平中心聯合創辦人陸軍接受本台采訪時說,新規針對的是社會團體,也就是俗稱的官方NGO或GONGO。相關組織在運作中確有不規范之處,新規也涉及財務等管理內容,但重點在於切斷社會團體與地方、基層民眾之間的聯系,並在社會團體中強化黨組織和黨的控制。陸軍說:“這樣壹來,社會團體本來是公民社會組織、民間組織,但實際上已經完全淪為共產黨的附庸。共產黨是壹個政黨,社會團體這樣壹個非政治、非政黨的屬性已經被完全破壞了,進壹步被破壞了。從上述分析來看,這樣壹個規定,表面上是要規范社會團體的運作,但實際上破壞了公民社會建設,也破壞了公民的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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