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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北美中文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錢路律師專欄 | 字體: 小 中 大
錢路
所有的企業家移民在入境時,其本人和家庭成員的移民紙上,都會列明壹些移民的條件。
壹、取消條件的時間段:
法律規定,企業家移民在移民報到後的叁年時間內,必須創立或購買壹項生意。在這叁年時間內,該生意至少是有壹年的時間是能滿足移民法對企業家移民所設定的條件。
贰、條件:
移民法規定,不是任意設壹個企業就能滿足企業家移民取消條件的目的的。企業家移民所設立的生意,必須是“合格的生意”。
所謂“合格生意”的定義,法律做了明確的規定。企業家移民必須要滿足以下肆條條件之兩項,才算是符合“合格生意”的條件:
a) 在該企業中,他個人所占的投資額,超過$125,000加幣。同時,他的股份的比例,應至少占整個企業的全部股份的1/3 以上;
b) 其該企業中,他所占的那部分比例的股份所產生的相應比例的雇員人數,為兩名以上(其中有至少壹名是新創造的就業機會);
c) 在該企業中,他所占的那部分比例的股份所產生的相應比例的的營業額,每年超過加幣$250,000加幣;
d) 在其擁有的企業當中,他個人所占的那部分比例的股份所產生的相應比例的的純利潤,超過$25,000加幣;
另外,企業家移民還必須親自積極參與該企業的管理。
叁、取消條件的程序:
移民法要求,企業家移民在報到後,在半年要向移民局報告他的住址和電話。
1. 報到後18個月至24個月的時間內,向移民部報告他所做的投資和企業經營狀況。
有些企業家移民沒有嚴格遵守以上這些要求,只是在兩年後,開始開創生意時,才向移民局作最後的申請報告。這樣的做法,就違反了移民法的要求。
如果企業家移民未能在移民後叁年中有至少壹年的時間滿足以上所述的條件,則他就違反了移民法。其移民身份可能會發生嚴重的問題。- 本文由專欄作者供 "溫哥華網" 專用,未經作者與網站同意,嚴禁轉載,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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