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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3-31 | 來源: 大中報 | 有2人參與評論 | 專欄: 移民顧問 | 字體: 小 中 大
● 南 茜
具有40多年移民律師經驗的多倫多著名移民律師Mr. Mendel Green就壹些非常敏感的移民問題回答了我的提問。
滿足居住條件
Green律師指出,移民法規定,為了保住移民身份,他/她必須滿足每5年在加拿大住滿2年的要求。住在加拿大的商業移民自然滿足保持移民身份的居住條件。但這些居住條件對那些需要不斷往返於中國和加拿大兩地的商業移民們來講則具有壹定挑戰性。
Green律師說,如果這些移民被加拿大公司雇傭,並被派往海外工作,他們在海外工作的每壹天都被認為在加拿大工作。而這些加拿大公司必須滿足壹定條件。比如,公司在加拿大壹直營業(on going operation),公司有收入(generate revenue),並有潛在贏利可能(anticipate of making profits),公司有壹定數目的雇員,且必須有辦公室,廠房等。Green先生舉例說,如果多倫多公司要將陳先生派往中國工作,而中國的這家公司雇有壹名秘書,壹名會計等,陳先生則在保留加拿大身份的同時,在中國長期工作下去。
Green強調說,壹個空殼公司(shell company)是不足以滿足上述條件的。有的會計師,甚至移民律師建議某某在多倫多注冊壹個空殼公司,並讓該公司派遣公司注冊者回中國工作,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
Green說,他知道壹些移民投機取巧,不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做法。Green指出,移民局會對某些移民申請進行抽查。他接手的壹個最近的案例中,移民局官員上門訪問了壹家公司,要求公司出示公司雇員名單,審查公司電話記錄,傳真記錄及電郵(emails)記錄,及公司過去3年中的財務報表(Financial Statements)。這家公司向移民局提供了所有其索要信息。Green指出,移民局並不“傻”,如果做假壹旦被發現,則會對其移民申請相當不利。
當被問及如此做法將對移民申請如何不利時,Green指出,他們有可能被判誤導,或觸犯刑法,做偽證等等。而根據《移民法(Immigration Act)》中對誤導的最嚴重的處罰條例,觸犯條例者5到10年內不准許進入加拿大國境。因此,Green律師建議說,對於那些在與加國公司毫無聯系的中國公司工作的移民,為保持自己的移民身份,應盡其所能滿足5年內住滿2年的居住條件。否則,他們可能會失去其移民身份。
但Green律師指出,上述公司雖能使陳先生保持住他的加拿大移民身份,卻不能幫助他獲取加拿大公民的資格,因為加拿大公民資格要求公民申請者必須在加拿大居住,也就是在申請之日的前4年內,在加拿大住滿3年。Green先生強調說,保持移民身份和獲取公民資格對居住條件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而很多申請者對此都不甚明了。-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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