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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6-04-12 | 來源: 北美中文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俞力工專欄 | 字體: 小 中 大
俞力工
這些天,本人在China BBS (http://blog.daqi.com/yuligong)上探討馬英九是否為台獨分子時,壹位署名“火狐”的讀者突然插話:“知道什麼是反分裂法嗎?台灣如果要成為獨立的國家,你就知道會有什麼事情發生了。多說無益,試試看吧。”火狐顯然像國內許多同胞壹樣,把馬英九視為“台獨分子”。此外,甚至還揮舞大棒對筆者進行威脅。火狐的態度絕非個案,反映出國內 “地富反壞右”日益模糊之後,需要設置新議題,而火狐之類便是種瓜得瓜的必然結果。不過,既然他提及“反分裂法”,以下不妨趁機提些個人的看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第壹百零贰條,“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拾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此觀之,對國家分裂問題,祖國並非無法可依。實際上,本人也多次呼吁北京政府依刑法規定對台獨首腦進行缺席審判。如此,壹來債有頭,冤有主;贰來,可避免對廣大台灣同胞進行威脅;叁來,體現當局邁向法治道路。
李登輝登基以來,台獨活動有增無減,而北京當局有法不依,卻繞個圈子制訂“反分裂法”,實為虛張聲勢、多此壹舉。此其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叁章,第壹節,第拾肆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之壹在於“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既然“憲法”已經如此具體規定,壹旦情勢有所需要,人民代表大會可立即責成國家主席“宣布戰爭狀態”(此為“憲法”對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又何來的需要另外制訂“反分裂法”,並透過該法向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下達“軍令狀”?這麼做,是否畫蛇添足?此其贰。
下達“軍令狀”壹般涉及緊迫事件,且多有針對性和時效性。然而以法律形式授權上述兩機構裁奪對台灣的軍事行動,是否表示將壹次性的軍事授權永恒化,是否表示人大推卸“憲法”賦予的職權?此其叁。
再者,“反分裂法”就內容觀之,實為政策白皮書,除“軍事授權”外,與法律毫無關系。在下懷疑,制訂該法時,是否純為政治決定,而無法律專人參與?
綜觀全球發達國家,大多數領導人均為法學專門人材。祖國難道不應當引以為鑒嗎?治國之道,可以采用軍事手段,可以訴諸行政手段,也可以健全法制,依法行事。制訂“反分裂法”,不過是給習慣性的軍事威脅,添加“法律”包裝,而其核心內容,上文所提及的火狐君倒是充分地領悟了。最後,重復壹次筆者針對設置台灣議題說過的話:“對統壹的態度是當今唯壹檢驗是非的標准。如此,大陸都是好樣的,台灣沒幾個是東西”。統戰到敵視,愛生恨,不又是個馬克思形容的“異化”現象嗎?長此以往,台灣人將變成大陸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如何歸去?2006-4-13- 本文由專欄作者供 "溫哥華網" 專用,未經作者與網站同意,嚴禁轉載,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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