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0-08-24 | 來源: 鳳凰網 | 有1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菲律賓槍殺人質事件 | 字體: 小 中 大
菲警方動作:“砸窗”工具采用普通的平頭鐵錘,效率低下。
違反戰術守則:對於汽車的鋼化玻璃,應采用鋒利的消防斧或破鋤頭,當然最快捷的還是爆破。[詳細]
失誤6:沒有准備用於夜間作戰的器材

菲警方動作:從車窗破口向車內扔熒光棒,准備用作突入後的車內照明。
違反戰術守則:警方應該預見到可能需要在晚上采取行動,准備可裝在槍械上的戰術手電或更高級的夜視器材。[詳細]
失誤7:沒有對每個營救動作進行驗證

菲警方動作:試圖用警車拉脫旅游巴士的自動門,但在拖拉的過程中繩子被拉斷。
違反戰術守則:每壹個在營救中采取的動作都應該事先進行相應的試驗。[詳細]
失誤8:沒准備攀登高處用的簡易梯子

-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