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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NEWSDATE: 2006-06-06 | News by: 多伦多信息港 | 有1人参与评论 | 专栏: | _FONTSIZE: _FONT_SMALL _FONT_MEDIUM _FONT_LARGE
“遣送离境令”(Exclusion Orders)
签发遣送离境令的对象可以是:
1 临时居民或永久居民,他们在经济或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加拿大移民法规要求;
2 临时居民或永久居民,他们在提供文件或面谈过程中进行不符事实的陈述;
3 临时居民或永久居民, 他们进行其它不符合加拿大移民法规要求的行为。
对 于以上第一项或第三项部分对象来讲,在遣送离境令条件下离开加拿大,他们在一年之后,仿可以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在这一年期限内,或者申请探访入境,或者 获得落地机会入境,必须另外向加拿大移民当局再作书面申请特别许可。获准,才能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对于第二项或第三项部分对象来讲,在遣送离境令条件下 离开加拿大,他们在两年之后,方可以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在这两年期限内,或者申请探访入境,或者获得落地机会入境,必须另外向加拿大移民当局再作书面申 请特别许可,假若获准,才能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
“递解离境令”(Deportation Orders)
除了从离 境令转变成递解离境令以外,那些被定为严重刑事罪犯的临时居民或永久居民,都可以是递解离境令的签发对象。还有那些逾期滞留的非法居民,包括失败的难民身 份申请者,临时居民身份(学生签证或工作签证)失效的人士。在递解离境令条件下离开加拿大的人士,事后,或者申请探访入境,或者获得落地机会入境,他们每 次都必须另外向加拿大移民当局再作书面申请特别许可,假若获准,才能按常例申请入境签证。- 新闻来源于其它媒体,内容不代表本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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