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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06-12 | 來源: 新華社 | 有6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其贰,飛機上有哪些座位是“拒絕”普通乘客的?除乘務人員外,還包括空警座位。據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航空界人士介紹,基於安全需要,飛機上配備有空警專用位置,但配警數量視飛行航班、飛行地區等因素決定,壹般為壹至兩位。“而昆明飛上海的航班應該配壹名專職或兼職的安全員,也就是說,即使乘客占用了空警的位置,叁位乘客也只占用了壹個空警的位置。”
其叁,機長有沒有權力“逐客”或“拒載”?根據我國有關航空安保條例,機長對每次飛行負有安全責任。航空界人士介紹,乘客與乘務員發生沖突、乘客任意選擇座位會影響飛機配載平衡危及安全等情況,都會被視為非法幹擾飛行安全,機長有單獨作出對乘客作處理的權力。
機長該如何行使權力?
對於此次南航“拒載”事件,雙方各執壹詞,公眾輿論對當事雙方也均持不少爭議。但壹個無可爭議的事實是:乘客買了票、辦理了登機手續、通過了層層安檢,從事後雙方的表述看在登機後也沒有明顯的危及安全的言行,卻被帶離飛機,並被拒絕再次登機。這其中,下達“逐客令”的機長之行為,是各方關注的焦點。
中山大學公共行政管理學院副院長肖濱說,對機長的評判凸顯出機長權力如何行使的問題。飛機作為壹種特殊的交通工具,對其風險判斷不是壹般乘務員和乘客所能作出的,機長在機艙內中扮演著“船長”“法官”等重要角色,發揮著保障安全的重要作用,理應從法律和制度上對其賦予較高的權力與責任,並對其權威性給予充分的尊重。
但機長的權力不能成為隨心所欲的宣泄工具。“在此事件中,從旅客反映的基本情況來看,機長對旅客不遵守規則的行為反應過度了,旅客在已按要求坐回座位後,實際上已對飛行安全不再構成威脅,機長卻仍然動用報警的權力,把旅客趕下飛機,則有濫用職權之嫌。如果機長權力無限膨脹,那麼旅客的乘機權益則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為機長動輒就會以保障安全為由,把旅客趕下飛機。”肖濱說。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介紹,在他曾經處理的大量糾紛類案件中,多次出現航空公司對非VIP客戶、非金卡客戶等相對強勢的情形,“航空乘客如果沒有發生打鬧、肢體沖突或者毆打其他乘客等非常嚴重的情況出現,機長實施自己的保安處分權是不合適的”。不過,目前法律對機長濫用職權的判斷和處置尚處於空白。
“這次事件對乘客是壹次如何嚴格遵守規則的教育,對機長是壹次如何正確行使權力的教育。”專家認為,航空公司內部應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教育,而包括機長在內的乘務人員則更應加強自律,提高個人修養和職業操守。(完)-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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