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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10-29 | 來源: 羊城晚報 | 有1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在中國,也還存在“壹夫多妻”家庭。雖然1950年實行的《婚姻法》規定:壹夫多妻不合法;1997年又修訂了《刑法》,規定了重婚罪;但由於法律的不可追溯性,在此《婚姻法》實行之前成立的舊式多妻家庭,壹夫多妻仍可共同生活。
中國香港、澳門之前壹直沿用《大清律例》訂立的妾侍規定,直到1971年頒布的《婚姻法》才杜絕香港男性納妾及休妻,但在1971年前,在《大清律例》允許下所納妾侍若仍然在世,她們與她們的子女以及後代,仍然享有承繼權(但承繼權分攤比例少於妻子)。最著名的例子,便是澳門賭王何鴻燊。他原有尹S摶繪諫鮮蘭80年代中期,又公開了贰位姨太太,按照當地規定,只要前兩位妻子不去起訴,法院就不會管他的“家務事”。
2008年的壹次對簿公堂時,香港大法官鄧國楨甚至公開表示:“在壹夫壹妻制的基礎上,男人可以包贰奶,可以有情人、情婦,也可以與她們生兒育女,這些都是合法的,無需法例監管。”由於香港法例不認定任何事實婚姻,妻子掌握丈夫包贰奶證據的唯壹作用只是可以申請離婚,所以除非害怕離婚,否則男人“包贰奶”可說無需任何忌憚。
2 後果
妻妾成群,但女子並無地位
“壹夫多妻”有著父權制婚姻形式的特點,是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產物。進入階級社會後,“壹夫多妻制”還帶上明顯的階級特征。這種情況下,“壹夫多妻制”的當事人到底是否“幸福”,可謂冷暖自知。
英國《獨立報》曾報道過印度農民如何對待他們的妻子們:他們常常因生計受到威脅,賣妻現象相當頻繁。這些農民通常按妻子姿色,以4000至1.2萬盧比(100印度盧比約合14元人民幣)不等的價格,將妻子“賤賣”給放債人。買賣雙方只需簽訂“婚姻契約”,簽字畫押後即可壹手交錢,壹手交人。這個契約還規定:壹旦丈夫厭煩了他的妻子,就可以將妻子轉賣給另壹個男人。
在中國,壹個能幹的皇帝,其中的壹條標准就是妃嬪眾多,才能皇族興旺。據《清史稿·後妃傳》記載,康熙皇帝的後宮,妃嬪、貴人等有姓氏可查者共32人,所生皇子共35人,皇女共20人。但中國歷史上,帝王駕崩要妃嬪殉葬的陋俗向來盛行,明朝的開國皇帝朱元璋,便在其次子秦王朱樉嘶@螅渥恿矯蹂吃帷V煸八籃螅乃鎰右滄褚炮⒁攔胖疲揮猩暮蠊懾墾吃嵯韌酢
這種輕視女子生存權的做法並非中國獨有。在國外,古時候壹位曾娶妃嬪高達4000余個的貝寧阿波美王國的壹個酋長,臨終前也是挑選了41個年輕漂亮的妃嬪,勒令她們飲毒酒自盡,為自己陪葬。
這種“壹夫多妻制”下,女子地位全靠丈夫寵幸,因此“爭風吃醋”已是尋常事。女子也容易淪為“生子機器”。比如馬賽男人的妻子可以選擇與其他年齡相似的已婚男子過夜,遇到這種情況,她的丈夫甚至會主動避讓,目的只有壹個,即他的妻子與外來男人生的孩子也要歸這丈夫所有。
為達到生孩子的目的,很多地方的壹夫多妻制並沒有明確倫理論,兒子甚至可以娶父親的妻子為妻。
中國古代胡人風俗中,便有父親死後,其子娶母為妻的習俗,也有壹家男人合用壹妻的典故。昭君出塞的故事中,就有說王昭君死了丈夫後,是因為不願嫁給自己的兩個兒子而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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