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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11-21 | 來源: 南國今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賴昌星 | 字體: 小 中 大
原廣東飛龍老板曾漢林成都受審
引發1999年國內最大股權詐騙案後外逃,位列“中國10大海外通緝犯”,今年2月被加拿大強制遣返回國

11月17日,轟動壹時的成都聯益股權詐騙案在成都市中級法院開庭再審。這樁發端於1999年的“中國最大股權詐騙案”曾影響巨大,但因主要犯罪嫌疑人曾漢林長期出走海外壹直懸而未決。
2000年,成都中院指控曾漢林掏空旗下“廣東飛龍集團”,以“資產重組,借殼上市”為名,利用合同詐騙成都聯益(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價值6800萬元的聯益法人股。2001年肆川省高院終審判飛龍公司合同詐騙罪名成立。
曾漢林及其家人於1999年11月外逃加拿大,此後長期位列中國10大海外通緝犯,與賴昌星等齊名。今年2月,曾漢林被引渡歸國,成為首例被加拿大政府強制遣返回中國的案例。
本案重開審理程序的同時,也被賦予風向標意義。經過壹天的審理,成都中院宣布擇日宣判。
最大股權詐騙案
成都聯益股權詐騙案發於1999年,被稱作“中國最大股權詐騙案”,為當年資本市場上極為轟動性事件。
當年案卷顯示,該案大致脈絡為:1997年12月,成都聯益董事長徐懷忠與時任廣東飛龍集團董事長曾漢林簽訂股份轉讓正式協議,協議約定:成都聯益將其持有的40%的法人股(3421.6萬股)以每股1.99元的價格轉讓給廣東飛龍,廣東飛龍在協議生效後18個月內向成都聯益付清全部收購款6800萬元。
廣東飛龍支付200萬元人民幣訂金後,成都聯益便將3421.6萬股法人股在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過戶更名手續。過戶後,雙方均已發布關於轉讓和授讓的公告。聯益與飛龍的聯姻,當時被看作是中國資本市場具有創新意識的重組事件。
1998年8月下旬,廣東飛龍將成都聯益法人股3421.6萬股放在銀行作質押,貸款3500萬元,其中600萬支付給成都聯益,此時飛龍集團並未履約付清收購款。1999年8月,聯益向成都市公安局控訴廣東飛龍涉嫌詐騙。
成都公安專責小組查證後報稱,1997年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廣東飛龍債務已高達5211萬人民幣和100萬美元,實際情況是資不抵債,根本沒有履約能力。飛龍集團同時還被控編制虛假公司財務報告、資產損益表、負債率不到10%的負債表等材料。
由於涉及股權交易額度為歷史罕有,舉國為之轟動。
案發後,曾漢林和家人在1999年11月使用在多米尼加購買的護照飛抵加拿大,飛龍集團僅有公司副總張朝輝壹人歸案。2000年,成都市中院與肆川省高院先後作出壹審、贰審判決。張朝暉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以20萬元罰金。
2000年,中國公安部發出2000年第3號通緝令,在全國范圍內通緝曾漢林。曾漢林遠走加拿大後,中國公安部迅速請求國際刑警組織協查合約詐騙案被告曾漢林,並發布通緝令。曾漢林此後位列中國10大海外通緝犯,與賴昌星等齊名。
12年後審判重啟
在多倫多非法居住肆年後,曾漢林於2004年向加拿大政府申請難民身份。加拿大難民局以其卷入在中國的刑事罪案為由,否決他的申請。
今年1月,加拿大移民部遞送出境前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又作出結論,安排於2月17日遣返曾漢林回中國。
由此,曾漢林成為繼鄧心志、崔自力之後第叁名成功被遣返回中國的重大經濟罪犯。之前的鄧、崔贰人系主動接受加拿大移民局遣返安排,故曾漢林之被遣返案,成為首例被加國政府強制遣返回中國的案例。
停滯12年之久的成都聯益股權詐騙案至此開啟壹審程序。17日,成都市中級法院就此案壹審開庭。檢方《起訴意見書》認定:
1997年7月,廣東飛龍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企業資產多數已抵押或者因債務被法院查封。為擺脫債務負擔,廣東飛龍隱瞞其無履約能力的事實真相,與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商討股權轉讓並讓其成為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大股東,企圖利用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上市平台進行融資圈錢。實際上,廣東飛龍此後也壹直未能就轉讓金進行履約。
公訴人稱,不僅如此,1998年8月,廣東飛龍集團有限公司將已經過戶的法人股權在交通銀行廣州分行江南支行質押貸款3500萬元後,於1998年9月8日支付其中的600萬元給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而將余款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占為己有。
為了繼續蒙騙成都聯誼,曾漢林還指使其下屬張朝輝做出虛假銀行存款憑證與匯款單據。1998年9月30日,廣東飛龍與成都益聯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內容承諾在未付清全部轉讓款之前,廣東非公持有的成都聯益的法人股權仍屬於成都聯誼,廣東飛龍集團“無支配權”和“處置權”。
案發後,犯罪嫌疑人曾漢林潛逃出境至加拿大,於2011年2月17日被追捕歸案。法庭上,曾漢林自辯稱,當年之所以遠走海外,是因為立案後公司及其個人資產均被查封,債權人也紛紛對其進行追討,自己又被全國通緝,“實則走投無路之舉”。
起訴意見書認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曾漢林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贰百贰拾肆條之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罪。”
本案為公開審理,在成都中院壹間僅能容納20余人的法庭進行。曾漢林家人介紹,除去兩名被告人親屬,旁聽者均為“穿著制服工作人員”。
律師做無罪辯護
曾漢林的代理律師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照東,此前曾為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大陸首富黃光裕內幕交易案等做過辯護。他認為本案只是壹起普通的商業糾紛案件,法庭上為曾漢林作“無罪辯護”。這與曾漢林“中國海外拾大通緝犯”身份似乎頗不相稱。
法庭上,公訴人認為,飛龍集團在收購成都聯益的股權時,已經債台高築,作為企業主要資產的船舶已全部抵押,此時飛龍集團已不具備收購股權支付對價的能力。據此判定飛龍集團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聯益集團40%股權的目的。
針對飛龍集團資產涉嫌欺詐的指控,辯護律師認為,飛龍集團的財務審計報告為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作,控方庭上無任何書證加以推翻,“僅以口頭猜測為主”。該審計報告顯示,截至兩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前的1995年12月31日,廣東飛龍旗下高速客輪公司負債總額為1382.1萬元,公司淨資產為8158.6萬元。
庭審中,控方所列飛龍集團當時債務計1.2億元左右,屬於嚴重資不抵債。質證階段,該債務總額被質疑存在重復計算共計4500余萬元,且計算年限包含1997年至2005年期間飛龍集團進入執行程序的債務。控方最終進行修定,認為飛龍集團當時負債為3000萬元。
法庭上,針對飛龍集團偽造虛假銀行憑證與匯款單據行為,控辯雙方均認可這壹事實存在。但就此行為是否為曾漢林授意張朝輝,辯護律師認為,控方所舉示的證據中,只有張朝暉壹人說是曾漢林指使其偽造的,除此再無其他任何證據。“張朝暉的壹家之言,顯然不足以認定曾漢林指使其做假憑證。”
雙方爭議頗大的關於股權支配權《補充協議》,辯護律師認為,飛龍集團與成都聯益在1997年10月15日就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1997年12月,成都聯益就已經將相關股權過戶給廣東飛龍集團。飛龍集團隱瞞了股權已經抵押貸款的事實與成都聯益簽訂補充協議是在1998年9月30日,這壹欺詐行為發生於飛龍集團已成功獲得成都聯益40%的股權之後,因此本次的欺詐行為與飛龍集團獲得股權之間沒有任何的關聯。
“它絕對不會是飛龍集團獲得股權的手段,也與控方指控的飛龍集團騙取成都聯益40%的股份之間沒有任何的關聯。意在拖延還款,搪塞成都聯益。這是壹種違約行為。”辯護律師認為。
據上,楊照東認為,在沒有充分書證的前提下,沒有理由主張飛龍在收購聯益股權之時已債台高築,不具備履行合同、支付對價的能力;就沒有理由主張飛龍收購股權時實施了隱瞞企業負債、虛構企業資產的欺詐行為;就更沒有理由認定飛龍及曾漢林犯有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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