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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1-11-21 | 來源: 南國今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賴昌星 | 字體: 小 中 大
2000年,中國公安部發出2000年第3號通緝令,在全國范圍內通緝曾漢林。曾漢林遠走加拿大後,中國公安部迅速請求國際刑警組織協查合約詐騙案被告曾漢林,並發布通緝令。曾漢林此後位列中國10大海外通緝犯,與賴昌星等齊名。
12年後審判重啟
在多倫多非法居住肆年後,曾漢林於2004年向加拿大政府申請難民身份。加拿大難民局以其卷入在中國的刑事罪案為由,否決他的申請。
今年1月,加拿大移民部遞送出境前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又作出結論,安排於2月17日遣返曾漢林回中國。
由此,曾漢林成為繼鄧心志、崔自力之後第叁名成功被遣返回中國的重大經濟罪犯。之前的鄧、崔贰人系主動接受加拿大移民局遣返安排,故曾漢林之被遣返案,成為首例被加國政府強制遣返回中國的案例。
停滯12年之久的成都聯益股權詐騙案至此開啟壹審程序。17日,成都市中級法院就此案壹審開庭。檢方《起訴意見書》認定:
1997年7月,廣東飛龍集團有限公司及下屬企業資產多數已抵押或者因債務被法院查封。為擺脫債務負擔,廣東飛龍隱瞞其無履約能力的事實真相,與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商討股權轉讓並讓其成為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大股東,企圖利用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上市平台進行融資圈錢。實際上,廣東飛龍此後也壹直未能就轉讓金進行履約。
公訴人稱,不僅如此,1998年8月,廣東飛龍集團有限公司將已經過戶的法人股權在交通銀行廣州分行江南支行質押貸款3500萬元後,於1998年9月8日支付其中的600萬元給成都聯誼集團有限公司,而將余款用於償還其他債務,占為己有。
為了繼續蒙騙成都聯誼,曾漢林還指使其下屬張朝輝做出虛假銀行存款憑證與匯款單據。1998年9月30日,廣東飛龍與成都益聯簽訂“補充協議”,協議內容承諾在未付清全部轉讓款之前,廣東非公持有的成都聯益的法人股權仍屬於成都聯誼,廣東飛龍集團“無支配權”和“處置權”。
案發後,犯罪嫌疑人曾漢林潛逃出境至加拿大,於2011年2月17日被追捕歸案。法庭上,曾漢林自辯稱,當年之所以遠走海外,是因為立案後公司及其個人資產均被查封,債權人也紛紛對其進行追討,自己又被全國通緝,“實則走投無路之舉”。
起訴意見書認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曾漢林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贰百贰拾肆條之規定涉嫌合同詐騙罪。”
本案為公開審理,在成都中院壹間僅能容納20余人的法庭進行。曾漢林家人介紹,除去兩名被告人親屬,旁聽者均為“穿著制服工作人員”。
律師做無罪辯護
曾漢林的代理律師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照東,此前曾為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大陸首富黃光裕內幕交易案等做過辯護。他認為本案只是壹起普通的商業糾紛案件,法庭上為曾漢林作“無罪辯護”。這與曾漢林“中國海外拾大通緝犯”身份似乎頗不相稱。
法庭上,公訴人認為,飛龍集團在收購成都聯益的股權時,已經債台高築,作為企業主要資產的船舶已全部抵押,此時飛龍集團已不具備收購股權支付對價的能力。據此判定飛龍集團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聯益集團40%股權的目的。
針對飛龍集團資產涉嫌欺詐的指控,辯護律師認為,飛龍集團的財務審計報告為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作,控方庭上無任何書證加以推翻,“僅以口頭猜測為主”。該審計報告顯示,截至兩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前的1995年12月31日,廣東飛龍旗下高速客輪公司負債總額為1382.1萬元,公司淨資產為8158.6萬元。-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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