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2011-11-21 | 來源: 南國今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賴昌星 | 字體: 小 中 大
庭審中,控方所列飛龍集團當時債務計1.2億元左右,屬於嚴重資不抵債。質證階段,該債務總額被質疑存在重復計算共計4500余萬元,且計算年限包含1997年至2005年期間飛龍集團進入執行程序的債務。控方最終進行修定,認為飛龍集團當時負債為3000萬元。
法庭上,針對飛龍集團偽造虛假銀行憑證與匯款單據行為,控辯雙方均認可這壹事實存在。但就此行為是否為曾漢林授意張朝輝,辯護律師認為,控方所舉示的證據中,只有張朝暉壹人說是曾漢林指使其偽造的,除此再無其他任何證據。“張朝暉的壹家之言,顯然不足以認定曾漢林指使其做假憑證。”
雙方爭議頗大的關於股權支配權《補充協議》,辯護律師認為,飛龍集團與成都聯益在1997年10月15日就已經簽訂《股權轉讓協議》,1997年12月,成都聯益就已經將相關股權過戶給廣東飛龍集團。飛龍集團隱瞞了股權已經抵押貸款的事實與成都聯益簽訂補充協議是在1998年9月30日,這壹欺詐行為發生於飛龍集團已成功獲得成都聯益40%的股權之後,因此本次的欺詐行為與飛龍集團獲得股權之間沒有任何的關聯。
“它絕對不會是飛龍集團獲得股權的手段,也與控方指控的飛龍集團騙取成都聯益40%的股份之間沒有任何的關聯。意在拖延還款,搪塞成都聯益。這是壹種違約行為。”辯護律師認為。
據上,楊照東認為,在沒有充分書證的前提下,沒有理由主張飛龍在收購聯益股權之時已債台高築,不具備履行合同、支付對價的能力;就沒有理由主張飛龍收購股權時實施了隱瞞企業負債、虛構企業資產的欺詐行為;就更沒有理由認定飛龍及曾漢林犯有合同詐騙罪。
(劉偉)-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
原文鏈接
原文鏈接:
目前還沒有人發表評論, 大家都在期待您的高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