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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2-22 | 來源: 叁湘都市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庭審現場
公訴人指斥犯罪嫌疑人
“以抵賴逃避法律責任”
庭審從21日上午9時開始,直到下午4時結束。
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派遣朱敏擔任該案公訴人。朱敏陳述了秦星、周軍輝、陳剛等7名被告的犯罪事實和他們上訴的理由後,指出:“被告企圖以抵賴的方式逃避法律責任,其上訴理由不成立”。7被告系團伙犯罪,其犯罪行為之惡劣、對被害人造成的危害之嚴重令人發指,要求法院依法重判。
原告樂樂的委托代理人、叁湘華聲法援團甘元春律師和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胡益華律師,對(2010)永中刑壹初第55號判決提出抗訴理由:“被告陳剛是這起共同犯罪的重大案件的主犯,他是首要分子,是‘柳情緣’這壹淫窟的老板,中院將他列為第叁被告人,判處其無期徒刑,屬典型的量刑畸輕,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劉潤被判處無期徒刑是量刑過輕,現有證據證明劉潤是陳剛、秦星、秦軍犯罪集團的成員,是打手;他伙同4人以最殘忍的手段對被害人實施了輪奸、暴力、脅迫、醉酒等手段,手段之殘暴,在全國罕見,應依法判處死刑。被告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是重罪輕判,秦斌在犯罪時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灌酒,犯罪後潛逃時間最久,被捕後拒不認罪,應依法判處無期徒刑;被告蔣軍軍身犯數罪且均是暴力犯罪,同時也是累犯,應依法判處死刑,中院判其無期徒刑屬重罪輕判。”
除此以外,甘元春與胡益華律師還就原判民事賠償20萬提出抗訴,要求法院依法判處7被告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45011元。
7名被告再次集體翻供
庭審爆出看守所涉嫌做假證
整個庭審中,秦星等7被告始終昂著頭,除秦星外,陳剛等6人均不時露出微笑。
被害人樂樂沒有出庭,她母親唐娟(化名)因怕她受不了刺激,沒有告訴她開庭的事情。
整個庭審過程,唐娟壹直在不停地流淚。
與第叁次開庭壹樣,7被告均對曾在公安局、檢察院偵查、復核案件期間和第壹次開庭審理時所陳述的案情都提出否認,再壹次出現集體翻供。尤其是被告秦星,其訴訟代理人稱,秦星在冷水灘區公安局看守所關押期間,同監人員周蘭蘭自殺被秦星救下,秦有立功表現,請求法院給予量刑考慮。
原告律師胡益華駁斥:“冷水灘看守所及其幹警出具的是虛假立功材料,嚴重影響了案件審理,其出具偽證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請求法庭核實。”
冷水灘區公安局看守所及其幹警為何涉嫌為壹、贰審判決的死刑犯秦星做偽證?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被告秦星向法庭出具的立功證明材料有3份:壹份是冷水灘區看守所出具的《關於報請對在押人員秦星依法從寬處理的報告》,報告陳述:“2007年 6月12日下午5時40分左右,秦星和汪婷發現周蘭蘭用壹件囚衣壹頭掛在放風場的鋼網上,壹頭套住自己的脖子,雙腳已離地,正在實施自殺,她倆立即上前制止了周蘭蘭的自殺行為……”這份報告蓋有冷水灘公安局的印戳;另壹份是值班幹警唐愛國證明秦星和汪婷救人立功的陳述材料;第叁份是13名同押人員簽字證明秦星和汪婷救人的“事實”。
庭審結束後,唐娟向記者出具了法院查實“秦星立功”是偽證的材料——《(2010)永中刑初壹字第55號判決書》,該判決書記錄:“經查,根據 2007年6月12日17時46分左右監控錄像(指冷水灘看守所)顯示,不能證明秦星制止同監人上吊自殺,且現場(指冷水灘看守所)不具備上吊條件,經找當事人調查,當事人否認上吊自殺行為,而秦星為了逃避法律的嚴懲,伙同他人提供虛假立功證明,有悖於相關法律規定……”-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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