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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2-27 | 來源: 文匯報 | 有0人參與評論 | 字體: 小 中 大
'Too deep': Emergency services are pictured here just after they recovered the body from the lake. They had refused to get into the water until specialists arrived because it was 'too deep'
據香港《文匯報》27日報道,英國去年3月發生備受指責的“見死不救”事件,壹名男子在漢普郡戈斯波特壹個公園湖上溺水,至少25名救援人員到場後竟稱“無資格”入水救人,任由男子浸在水中半小時,最終遇難。死因庭兩周前裁定該男子死於意外,但指出若救援人員及早介入,有機會避免慘劇發生。
據悉,事發現場水深僅逾1米,救援人員2分鍾內便可由岸邊涉水到達事主溺水的位置。
死者伯吉斯當天在公園喂飼天鵝期間,手持膠袋被吹到湖面上,他於是下水拾回,不料突然病發,在水中載浮載沉。消防隊長尼科爾斯5分鍾內趕至,但拒絕入水救人。他供稱消防員僅獲“壹級”救人程度,只可到腳踝水深位置。他表示,有“贰級”程度的水上支持隊可進入胸口水深,而獲“叁級”者才能游泳救人。
目擊者休斯當時報警求助,不過消防員到場後袖手旁觀,令她難以置信,心急如焚。她得悉救援人員以“安全理由”辯解後,直斥“這是我聽過最荒謬的事”。當地快艇會會員也表示難以理解,稱快艇若被異物卡住,壹般人都會下水解救,質疑為何消防員面對將死之人,仍要“按章辦事”。
媒體調查發現,所謂“腳踝水深”意指水流湍急的地方,指引僅限於處理洪水;其他救援機構認為壹般人溺水超過10分鍾仍有機會生存,90分鍾內尚可進行心肺復蘇法。當局在事故前曾保證若消防員違反守則逞強救人,可豁免刑事起訴;有記者稱湖水算是平靜,不認為會有實時危險。- 新聞來源於其它媒體,內容不代表本站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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