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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2-03-27 | 來源: 北美中文網 | 有0人參與評論 | 專欄: 加妓院合法化 | 字體: 小 中 大
(北美中文網綜合報道)早前聯邦和安省政府對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此前裁定禁止開設妓院、兜搭嫖客和賣淫為生的法規違反憲法提出上訴,安省上訴法庭昨日(3月26日)裁定,認同現行反妓院及賣淫收益維生法規違反憲法,但不同意街頭反兜搭嫖客法例違憲。法庭宣布暫緩裁決12個月,讓國會起草新法 。
安省上訴法院昨日發表132頁裁決書﹐維持街頭賣淫刑事化法規,同意高等法院法官Susan G. Himel的叁分之贰裁決,認同現行反妓院﹑賣淫收益維生法規違反憲法。
上訴庭認為﹐妓院禁令范圍太大,最安全的賣淫方式是性工作者在室內工作,在她所能控制的范圍內賣淫;上訴庭指沒有必要從道德觀念批判賣淫業,只是審查法規是否違憲。
此外,安省上訴庭在周壹的裁決中,也支持安省政府禁止兜搭嫖客的禁令,認為街頭賣淫會對社會造成傷害,是保護社區的合理做法,所以支持禁止當街兜搭嫖客。
同時,上訴庭暫緩裁決12個月,國會可在這段期間修訂法規。
聯邦政府回應裁決,重申賣淫對社會不利。反娼妓團體則說,政府應立法寫明買淫違法。
性工作者對上訴庭周壹的裁決表示歡迎,指法官的整體判決是個突破,它說明性工作者也應享受壹般加拿大人的權利,應該加強她們的安全措施。
事件回顧:
加拿大﹐賣淫不屬違,但是安省政府規定的禁止開設妓院、兜搭嫖客和賣淫為生等3項法規,則禁止賣淫業的基本活動。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此前裁定上述法規違反憲法,可能置妓女於險境,但聯邦和安省政府對此提出上訴。- 溫哥華網版權所有,未經授權或許可,嚴禁轉載或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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